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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個人隱私,當事人均為化名)重慶晨報記者陳宋波
愛情可以換算成錢,一次性買斷嗎?近日,江北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分手費』官司。『他是愛情騙子,一腳踩幾船!』去年底,張明向女友提出分手。女友王麗很生氣,鬧到了他單位。
張明正面臨被提拔。為了安撫女友,他答應給她10萬元分手費。張明付了兩萬元後,不再給錢,因為他沒被提拔。王麗則一紙訴狀,將張明告上法庭,要求他立即支付欠款8萬元。
他提出分手後
她鬧到他單位
張明和王麗同歲,今年都49歲。他們認識了十多年,曾是在一個單位上班的老同事。在日常的交往中,兩人覺得很合得來,一來二去,就談起了戀愛。
去年底,張明向王麗提出分手。『我不管到哪兒去耍,她都要管。』張明說,深入交往一段時間後,他發現王麗控制欲很強,覺得受不了。
『他一直腳踏多只船!我不防到起得行哦。』張明提出分手後,王麗堅決不同意。
王麗找到張明的家人吵鬧,張明仍然要分手。見張明這樣堅決,王麗的怒氣更大了。
『你腳踏幾只船,我要找你們領導!』這時,張明已經調到了另外一家單位。她真的找到張明的領導,舉報張明生活作風腐敗。王麗去了張明單位幾次後,這事就在張明的單位鬧得沸沸揚揚。
張明的領導也很為難,就找到張明,讓他處理好自己的私人感情問題。
10萬元買『斷』愛情
付了2萬,還欠8萬
『當時,我正面臨一次提拔的機會,她這樣鬧,影響很不好。我為了安撫她,就去跟她談。』張明說,當時兩人已經鬧得撕破了臉,王麗提出,分手也可以,但要賠償她10萬元錢。『我怕她又到單位鬧,影響我提拔,就答應了她。』
去年11月,張明和王麗簽訂了買『斷』協議。簽協議的當天,張明給王麗寫下了一張欠條。欠條上寫明,張明賠償王麗10萬元,當年12月底付。
去年12月27日,張明付了兩萬元錢給王麗。但此後,他就再也沒付剩下的8萬元錢了。
『你一鬧沒提拔成
只好退休,哪有錢』
王麗多次找到張明要錢,張明堅決不付。『你去鬧這一場,我不僅沒提拔成,在單位上也呆不下去了。我只好按工齡辦理了退休,每個月退休工資都少拿好多錢!』張明還滿肚子的怨氣和委屈,『我現在一個月2000多塊錢退休工資,沒得多餘的錢給你。我反正都退休了,不怕你去單位鬧。』
王麗多次找張明要錢,每次都鬧得不歡而散。
今年8月,她把張明告上了法庭,要求張明支付欠款8萬元。她還將欠條作為證據,提交給了法庭。
可不可以要分手費?
律師:缺乏法律支橕
近日,江北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張明說:『我怕她再到我單位去鬧,我是在她脅迫的情況下,為了跟她分手,纔簽訂了這份協議。這並不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我肯定不能付錢!』
『我有原告寫的欠條,而且他已經支付了兩萬元,這證明我們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王麗反駁。
目前,法院還沒有宣判。
戀愛分手後,是否可以通過約定,要求對方支付『分手費』?昨日,榮東律師事務所律師魏紅兵表示,『分手費』缺乏支橕其的相關法律依據,因為這既不是身體傷害、侵權等的賠償,也不是合同關系的債權債務,在法律上不會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