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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把錢存進銀行,到期後銀行按約支付利息,本是正常的事。然而,梅州人羅女士卻沒有想到,自己8年前的7.7萬元存款,在到期並已支取後,卻引來一場官司。信用社將羅女士告上法庭,理由是該社失誤違規多支付了70093元利息,要求羅女士歸還不當得利。近日,廣東省梅州市中級法院判決銀行敗訴應按承諾付息。
據羅女士講,2000年7月,信用社工作人員為了攬儲,鼓動羅女士將錢存往信用社,並承諾只要羅女士存足8年就給予17.1%年息。羅女士說,當時信用社在門口用大紅紙還張貼了這樣的告示。於是羅女士將7.7萬元存入了信用社,信用社開具了一份存期8年的定期儲蓄單。但這張儲蓄單上,利率和到期利息欄目均為空白,羅女士當時並沒在意。
2008年10月,羅女士如期到信用社支取了本金及利息。信用社按約定的利率,在代扣利息稅後計算出應付給羅女士利息8.6萬多元。羅女士將錢再次存入了信用社。然而沒過多久,羅女士接到信用社的通知說多付了70093元,要求她返還。
按信用社的說法,該社在辦理內部業務復核過程中,發現了這筆高額利率的存款,認為是工作人員疏忽大意,在辦理該筆業務時仍按早已取消的利率計付利息,因此多支付羅女士70093元。羅女士當即拒絕。退還利息多次交涉未果後,信用社將羅女士告上法庭,並申請法院凍結了羅女士的存款。
庭審中,信用社一方首先拿出《儲蓄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認為當時已取消8年期存款利率,而羅女士按17.1%的利率取得的利息屬於不當得利。同時又稱,信用社按17.1%利率計息違反了《儲蓄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所以主張羅女士的存單無效。羅女士則稱,利率是雙方自願約定,儲蓄合同已履行完畢,信用社要求無理。據羅女士透露,當時信用社給予高息存款無非是他們為了完成任務,而且完成任務後還有獎金。
梅州中院審理後認為,《儲蓄管理條例》的規定,是對金融機構關於儲蓄存款利率擬訂、公布、變動等的管理性規定,不是對儲蓄機構對外簽訂、履行儲蓄存款合同的效力性規定。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該案所涉8年期儲蓄存款合同及利率為無效合同或無效條款的情況下,不能僅根據《儲蓄管理條例》以上規定確認此案合同無效。所以,認定羅女士與信用社訂立的儲蓄存款合同為有效合同,合同一旦有效訂立,雙方均應受合同的約束,履行自己的承諾,不得擅自變更。信用社如果認為此案8年期存款合同違反了金融機構的利率政策,可在對外承擔合同義務的同時,對內按相關管理規定自行處理。
最終,梅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信用社要求羅女士返還多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閆曉光黃義濤黃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