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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海口9月13日電(記者傅勇濤)記者從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海南省高院與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海南省省級環境公益訴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標誌着海南省省級環境公益訴訟資金正式設立,解決了當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訟費用的預交和負擔問題。
《暫行辦法》共有十條,對環境公益訴訟資金設立的目的、環境公益訴訟資金的概念、內容、適用範圍、來源、預結算、使用和監管以及環境損害賠償金的歸屬等都作出了規定。
《暫行辦法》還對環境公益訴訟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給予明確的規範,以保證環境公益訴訟的順利進行。記者從省財政廳瞭解到,省級環境公益訴訟資金的來源爲省級財政撥款,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單獨覈算,專款專用,省財政廳對環境公益訴訟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
據海南省高院副院長張光瓊介紹,申請人申請環境公益訴訟資金的應填寫《海南省省級環境公益訴訟資金申請表》,並提交起訴狀或上訴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等相關材料,申請材料由省級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受理。省高院本級發生的環境公益訴訟費用,從省級環境公益訴訟資金中支付,省第一中院、省第二中院、海口海事法院發生的環境公益訴訟,向省高院申請,經審覈後,從省級環境公益訴訟資金中撥付。
此前,海南省高院已印發了《關於開展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試點的實施意見》,對環境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試點案件的範圍、立案的條件等作出了規定,解決了開展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試點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