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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近日,公安部下發了《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就進一步規範現場調查、辦案期限、立案偵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見》要求交通民警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司機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酒駕的機動車和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測試以及涉嫌飲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意見》強調要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拍照或錄音、錄像;現場有見證人的,應及時收集證人證言。
另外,被測者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當事人被查獲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駕標準的,應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駕標準,卻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爲依據立案偵查。
《意見》明確,案件偵查終結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