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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9月15日專電記者15日從財政部獲悉,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通知,明確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經營享受稅收優惠。
通知明確,經國務院批准:
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徵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徵營業稅。對高校學生食堂爲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本通知執行時間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徵的應予免徵的房產稅、印花稅和營業稅稅款,分別從納稅人以後應納的房產稅、印花稅和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到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