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屠少萌)記者9月12日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瞭解到,今年以來,爲積極推進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工作,北京市高院成立了獨立機構積極開展工作指導,轄區法院在少年審判工作中進行了多元化的心理評估與干預,積極探索前科封存制度,取得了明顯成效。
今年5月,北京高院爲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的“福建三明會議”精神,將原設立於該院刑一庭內的少年法庭指導小組辦公室獨立出來,更名爲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負責北京市各級法院少年法庭的日常指導工作。在北京高院的要求下,目前北京地區法院中已有10個設有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約佔法院總數的二分之一,其餘法院也都設立了專門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固定合議庭。全市法院已基本形成了在高級法院設立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在中級法院設立獨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在基層法院兩種建制少年法庭並存的格局。
北京市部分法院自2002年起在少年審判中探索引入心理評估和干預機制,本着“最大限度挽救、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將心理評估、干預的對象多元化,不僅有刑事被告人、被害人,還有被害人的子女,以及民事被侵權人。朝陽、豐臺、西城、石景山、門頭溝等法院爲防止法定代理人對涉訴未成年人的心理康復造成不良影響,除了對涉訴未成年人本人進行必要的心理干預外,還爲其法定代理人引入了心理輔導工作。
北京一些法院在實踐中相繼總結出一系列特色工作方法,並建立起相關規章制度。北京市一中院制定了《關於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進行心理危機干預的若干規定》,對心理干預的啓動程序、使用方式等作了詳盡的規定;北京市二中院採取圖解備註的方式將心理干預工作的整個流程生動形象地固化在展板上,向當事人宣傳展示;東城法院建立了心理專家兼任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員的工作制度;石景山法院出臺了《石景山區法院關於對刑事涉案未成年人心理輔導工作的規定》,以書面形式明確了心理輔導的具體條件、工作範圍及運行模式。今年6月,北京高院專門與北京市青少年法律與心理諮詢服務中心、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開展合作,對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出現心理危機的涉訴未成年人進行專業化、持續性的心理評估和干預。
門頭溝法院在試行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上取得了初步成效。去年10月,該區在區委政法委牽頭下制定了《北京市門頭溝區關於實行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限定性消滅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設立了專門的工作領導小組,由門頭溝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工作人員負責日常事務。目前,門頭溝法院已經對15名未成年犯罪人的消滅犯罪記錄申請作出相關決定,其中對13名申請人准予消滅犯罪記錄,對1名申請人暫不準予消滅犯罪記錄,同時延長6個月考察期限,對1名申請人不準予消滅犯罪記錄。這些探索,爲當前備受社會關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有關“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規定提供了寶貴素材和實踐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