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國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在29.7%到35.7%之間,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由於受家醜不可外揚傳統觀念的影響,實際的情況可能要嚴重得多。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發現,過去人們總是將家庭暴力看作家務事,很難及時得到社會以及法律的救濟,使得衆多受害人生活在痛苦、憤怒和恐懼之中,嚴重損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因此引發了不少受害人以暴制暴的惡性案件。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高郵法院運用人身保護令反制家庭暴力,並提出在司法實踐中需要邁過三道檻。
2007年7月,江蘇省高郵市一場普通的農村婚禮如期舉行,來自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的常某,不遠千里嫁到此與當地人戴某結爲夫妻。新婚之初,常某和戴某還算相敬如賓。
2008年9月16日,他們的女兒呱呱墜地。女兒出生後,靠戴某一個人打工維持着三口之家的生活,家庭的負擔越來越重,夫妻之間的矛盾日益顯現,也許是壓力過大,也許是性格的孤僻,女兒不滿週歲,戴某開始經常爲瑣事對常某大打出手,一開始還只是用腳踢、推搡,到後來發展到經常卡常某的脖子。不堪折磨的常某不得不選擇報警。
高郵卸甲派出所民警說:“我們曾兩次出警處理,今年4月3日毆打持續時間較長,我們還拍攝了錄像資料。”“對於這類家庭糾紛,派出所只能暫時平息,因爲這不是普通的打架鬥毆,畢竟是兩口子的事情。”民警說。
隨着夫妻倆的矛盾進一步升級,2011年6月中旬,不堪忍受的常某找來了自己的兄弟和母親,幾個人一起找戴某理論,誰知道戴某再次對常某和她母親大打出手,使母女二人均受傷,這次民警又趕到了現場。
爲了擺脫噩夢,結束這場不幸的婚姻,常某一紙訴狀將戴某告到高郵法院,要求離婚。看到常某要與自己離婚,已經失去理智的戴某變本加厲,看到常某上去就打,不得已常某隻好暫時躲了起來。爲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常某向高郵法院提出申請,就其被戴某毆打、威脅情節,要求對自己採取司法保護措施。
高郵法院經審查認爲,高郵市公安局卸甲派出所2011年4月3日接警情況說明、高郵市公安局漢留派出所2011年6月23日接警處登記表,均能證明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行爲。
2011年9月8日,高郵法院依法作出一份人身保護民事裁定書:禁止戴某毆打、威脅原告常某,在被害人提起離婚訴訟及以後的6個月內,施害方一旦違反禁令有傷害行爲,將視情節被處以罰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
自此,常某終於不用再擔驚受怕了。
承辦法官說:“這份人身保護令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我們同時送至派出所,由公安機關協助執行。”“當地派出所對此高度重視,多了人身保護裁定這一“武器”在手,公安機關可以行使主動監督權,採取相應預防措施,與施暴人進行談話、教育,告知其不得騷擾受害人、毆打或者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屬、威逼受害人撤訴或放棄正當權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爲,否則將受到法律嚴懲。”派出所的民警說。懾於法律的威力,人身保護裁定發出後,戴某未再發生毆打、威脅常某的行爲,最終雙方調解離婚。
-法官說法
“分手暴力”也是家暴
江蘇省高郵法院徐玉榮法官介紹說,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3月下發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表明人身保護裁定目的是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利益出發,對可能出現的暴力行爲進行防範。很明顯,人身保護令是爲了反制家庭暴力。
目前,家庭暴力包括四種類型:一是加害人通過毆打或捆綁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爲,二是性暴力,三是精神暴力,四是經濟控制,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其實,家庭暴力的對象不只是成年人。如高郵法院最近承辦的另一起案件中,原告剖腹產生下一個男孩(尚未取名)。因雙方爲孩子的姓氏發生爭議,被告在孩子生下四天,原告尚住在醫院時,就強行將兒子搶走並藏匿起來,不讓原告接觸小孩。雙方爲此發生糾紛。原告無奈,只好以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此矛盾。法院依法傳喚被告,被告拒不到庭,只是通過其代理人向法庭遞交一份口氣強硬的書面材料,表示離婚可以,但要求撫養的兒子,女方須每年給付生活費2500元,並承擔孩子一半醫療費、學費;結婚時贈送的“三金”(首飾)及禮金8000元要求原告返還,否則不同意離婚。案件發生後,輿論普遍認爲男方搶孩子,對產婦和孩子都是一種極大的傷害。
2011年8月,高郵法院依法對產婦及嬰兒作出人身保護令,同時,承辦人分別到原告所在衛生院、被告所在地進行調查、調解。
徐玉榮法官特別提及了分手暴力。人們一般以爲離婚後暴力自然就停止了,但是實際情況是,因爲引發家庭暴力的內在動機是加害人內心發出控制受害人的需要,一般情況下,這種慾望不僅不會因爲離婚而消失,反而會因爲受害人提出離婚請求受到刺激而增強。因此一旦受害人提出分手,加害人往往先是採取哀求原諒、保證下不爲例以及利用子女等手段來挽留受害人。但是如果哀求不奏效,加害人往往就會轉而藉助暴力,或實施更嚴重的暴力手段來達到控制目的,因而出現“分手暴力”。這種現象在夫妻分手或者離婚後相當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