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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公正與效率作爲民事訴訟的基本價值目標被反覆強調,而程序安定則未在民事訴訟中得到應有的重視。事實上,程序安定是民事訴訟內在的固有價值取向。
程序安定的基本要素包括五個方面:第一,程序的有序性,即程序運作應該保持一定的次序和連續性,層層推進;第二,程序的不可逆性,即程序中的某一環節一旦經過,便不能再回復或重新啓動,當事人和法官都必須受到既有訴訟狀態的拘束;第三,程序的時限性,即程序運作的每一階段都有時限要求,訴訟進程必須及時;第四,程序的終結性,即裁判一旦做出,程序即告終結,當事人和法官都不能隨意重新啓動訴訟程序,顛覆既有訴訟結果;第五,民事程序的審理方法、順序、期限等都必須以法律規定進行。
從法理學的視角來看,程序安定是法的安定性價值在民事訴訟領域的自然延伸與具體體現。正如富勒所言,法治是“使人們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法治之所以“優於一人之治”,其原因在於法律提供的規範性指引能夠爲人們的生活帶來穩定性和安全感。如果法律朝令夕改,缺乏安定性,社會秩序的穩定與人民生活的安全也就無從談起。法的安定性價值理念要求司法程序也必須具有安定性。從訴的提起,直至裁判確定生效,具體案件的審理被視爲“法的空間”的形成過程。正如王亞新教授所言,經過訴訟審判的正當程序並由判決所確定下來的法律狀態構成了一種具有自律自足和相對封閉性質的“法的空間”,這個空間相對地與現實的“社會生活空間”隔離起來,使其得以保持自立性和穩定性,而不至於因爲受到現實生活空間變動不居的影響而動搖不定。因此,程序安定性能夠爲頻繁的市場交易活動提供馬克斯·韋伯所言的事前“計算可能性”或者“可預測性”,保障了交易的安全與穩定。
從程序安定與程序公正、訴訟效益的關係來看,程序安定是民事訴訟中首要的基本價值取向,具有獨立的價值地位,如果程序不安定,則公正與效益就無從談起。從程序公正來看,程序的有序性要求當事人必須根據先行行爲作出後行行爲,如果作出的先行行爲被隨意撤回或撤銷,必然影響對方當事人的攻擊或防禦,而且如果確定裁判被不斷推翻重來,也勢必影響當事人的信賴利益,這些對其來說都是極不公平的;從訴訟效益來看,民事訴訟需要以其有限司法資源應對衆多糾紛,如果任意訴訟,隨意變更訴訟標的,因爲新證據的出現不斷改變終審判決,不僅會造成當事人的訟累,也浪費了國家的司法資源。
正是因爲程序安定在訴訟制度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基礎地位,各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與司法實踐都體現了該價值的指導。諸如,訴爭不變原則、管轄恆定原則、當事人恆定原則、禁止任意訴訟原則、限制撤訴原則、程序異議權的放棄等都是程序安定的具體體現。由於我國沒有重視法的安定性的法律文化傳統,因而訴訟制度一直缺乏程序安定的精神。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新一輪的修改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從程序安定的角度觀之,以下制度建構對於我國民事訴訟的健康運作具有根本性的意義:
第一,確立民事裁判的既判力制度。既判力就是確定的終局裁判所具有的通用力和拘束力。它要求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紛爭重複向法院起訴,法院也不得受理,正所謂“一事不二訴”,“一事不再理”,而且,後訴法官不得做出與前訴生效裁判相矛盾的裁判。既判力的根據在於程序保障下的當事人自己責任。既判力使當事人獲得的裁判具有確定性和穩定性,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因此,它是程序安定最主要的內容,同時也是程序安定最重要的保障。
第二,確立再審程序的有限性與補充性地位。與既判力密切相關的制度即民事再審程序,裁判的既判力越強,通過再審推翻它的可能性就越小。再審程序作爲一種特殊的糾錯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仍有錯誤的民事裁判加以糾正的程序。在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中,“有錯必糾”長期以來被視爲不言自明的常識,同一案件不斷推倒重來的現象屢見不鮮,這嚴重架空了既判力制度的存在,動搖了已經通過裁判予以穩定的法律關係,導致糾紛解決實效性的喪失。爲了保持法律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作爲一種事後的補救程序,就要求該程序的啓動應有嚴格的限制,只有那些作爲裁判基礎的訴訟資料存在重大錯誤或者訴訟程序具有重大違法的情形,才能夠被確定爲開啓再審程序的法定事由,以確立“有限糾錯”的原則;同時按照再審程序補充性原則,如果原審訴訟程序已經爲當事人提供了糾正錯誤的機會,而由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沒有利用這種機會,那麼這種錯誤就不能依靠再審程序進行補救,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承受。只有在窮盡先前各種救濟手段仍然無法保證裁判具有正當性的情況下,才能啓動再審程序。
第三,完善庭前準備程序,防止訴訟突襲。無論是英美法系“三階段構造”的“訴答程序——證據開示程序——審判程序”,還是大陸法系“二階段”構造的“準備程序——庭審程序”,都強調充分的庭前準備,以收集證據、固定爭點,實現庭審程序的集中化。我國長期以來審前準備程序極爲欠缺,導致審理的散漫和遲延,出現了準備程序與審判程序交替的情形。這違背了程序不可逆的原理,使得審理程序缺乏有序性與計劃性,而且由於“證據隨時提出主義”在實踐中的廣泛採用,導致訴訟突襲的現象也多有存在。因此,必須強化庭前準備程序的功能,裁判證據適時提出主義,輔之以證據失權效果,以克服訴訟遲延與訴訟突襲,維護程序的安定性。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