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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將按企業不良信用行爲記錄在案,向社會公佈”,“協商代表在任期內,非法定理由,企業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或降低其工資、獎金、補貼等待遇”,這是將於10月1日起施行的《遼寧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規定》的內容。(9月14日《人民日報》)
這兩條規定入地方法規,很給力、很必要,第一條是懲治拒絕開展工資協商企業的“殺手鐗”,第二條是保護參與工資協商的工會和員工代表的法律利器。
近年來,許多省市紛紛立法“強制”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並規定相應處罰措施,但遼寧省下手“最狠”,最有力度,企業拒協商納入不良信用記錄,等於扼住了企業的生命咽喉,堪稱致命一擊。信用是企業的生命線和市場經濟“通行證”,在我國,企業的信用等級與工商年檢、金融貸款等掛鉤考覈,企業一旦背上不良信用,無疑將蒙受巨大的信譽和經濟損失,將工資協商與信用掛鉤,企業不能不正視拒絕協商的巨大風險。
開展工資協商與企業信用“捆綁”,無論可行性還是必要性都無懈可擊。從可行性講,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被寫入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企業拒絕工資協商無疑是違法行爲,作爲不良信用記錄在案完全順理成章。
從必要性講,國務院和全總要求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近10年,但推進艱難,尤其非公企業更難,主要原因是一些企業認爲工資協商有利於員工,不利於企業,故而採取陽奉陰違的敷衍態度,甚至於公然拒絕。不久前廣東省總工會調查顯示,工資集體協商普遍存在老闆不願談,員工不敢談、不會談。“三不”現象的根子在於企業沒有積極性,老闆拒談,員工自然不敢談。面對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方強勢,勞動者弱勢的普遍窘境,強力推進工資集體協商,保護弱勢者權益,就必須對不願或拒絕協商的企業進行懲罰,遼寧的做法可鑑。
筆者以爲,將工資協商與信用掛鉤,只能解決老闆不願談的問題,不能解決工資漲多少,譬如企業以種種藉口強調效益不好,只同意給員工加一丁點兒工資,如南京一家民企協商的結果是每月增加20元工資,工資協商演變成一場名存實亡的“滑稽劇”。如果對企業工資協商的考覈延伸至工資漲幅之環節,無疑更能保護員工利益。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才稱得上完美無缺,名至實歸。
(作者系媒體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