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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的中國,社會變革日新月異,階層分化,流動加速,利益多元,社會轉型猶未完成,新老矛盾疊加交織。在這樣的社會環境裏,只有社會管理得到了切實加強和改善,社會纔會有序、和諧,人民才能安居樂業,國家纔會實現更大發展。
因此,近年來,中央非常重視和加強社會管理,去年10月,中央政法委、中央綜治委確定35個市(地)、縣(市、區)作爲全國社會管理創新綜合試點。今年2月,中央舉辦了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專題研討班。9月16日,中央決定把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更名爲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賦予其協調和指導社會管理工作的重要職能,充實了領導力量,增加了成員單位,加強了工作機構。
胡錦濤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把社會管理的基本任務概括爲協調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爲、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等七個方面。這七個方面都與法院工作密切相關。
作爲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主體之一,既是歷史賦予人民法院的光榮使命,也是法院責無旁貸的神聖職責。各級人民法院在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過程中,探索出一系列成功的經驗。
堅持公正司法
促進社會公正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基本任務之一。司法公正作爲人民法院工作的靈魂和生命線,是社會公正的重要內容,又是促進社會公正的重要途徑。
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案件,化解涉訴矛盾糾紛,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係,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這是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的本源和歸宿,也是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基礎和根本。
在審判工作中,各級法院轉變司法理念,貫徹執行“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把調解貫穿於審判全過程和訴訟各環節,積極探索調解工作的技巧和方法,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結事了人和,化解雙方矛盾。
各級法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針,推進量刑規範化工作,通過刑事案件審理及之後的幫教、矯正,懲罰犯罪、震懾犯罪,實現預防犯罪、維護穩定、減少對抗、促進和諧的目的,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與此同時,各級法院大力推進審務信息公開,暢通涉訴民意溝通表達渠道,健全完善便民利民司法措施。通過減、緩、免交訴訟費,切實保障經濟困難的羣衆打得起官司。開展有針對性的主題開放活動,健全新聞發佈制度,積極組織開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有關方面人士視察法院活動。通過法律諮詢、裁判文書上網、法律宣傳展板、訴訟知識手冊、判後答疑等形式,加強法律教育和法律宣傳,增強人民羣衆的法治意識。
推動大調解
社會轉型期矛盾多發,新的形勢呼喚社會治理力量的整合。各級法院積極主動地爭取政府支持,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在堅持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各司其職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了司法的引導、保障、促進作用,同時與人民調解組織、行政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密切配合,積極推動了建立健全“大調解”工作體系,促進形成了社會各界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化解社會矛盾的良好局面。
人民法院加強了對調解員的培訓,通過發放常用法律法規資料、派員授課、邀請旁聽庭審等形式,不斷提高調解人員處理糾紛的能力和水平;通過對調解協議的及時確認,建立訴調對接機制,充分發揮非訴調解的積極性。
引導公共政策形成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經濟社會生活的“晴雨表”,一些不宜察覺的社會矛盾,總會以某種案件類型表現出來。對在審判、執行、信訪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各級法院通過司法建議、白皮書等形式,及時向政府或相關部門提出,爲黨委、人大、政府依法決策提供前瞻性、有價值的參考,促進社會新型管理秩序的形成。
同時,各級法院加強對不穩定因素的排查摸底,及時進行風險評估,針對可能發生的問題,制定工作預案,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行政機關是承擔社會管理職責的重要主體,其社會管理行爲的效果決定着整個社會管理目標的實現。在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的過程中,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通過支持合法性行政行爲,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社會管理的職能。通過對行政規範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見,推行行政審判白皮書制度,干預公共行政政策,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制度化、規範化和法制化,推動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