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今年是建黨90週年,祖國山河一片紅。看紅色經典影片、唱紅色歌曲、踏紅色之旅、撰紅色文章,人們用各種方式表達着對黨的熱愛與祝福。我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合唱團經過兩個多月的辛苦訓練,在系統內部的比賽中取得佳績。作爲一名合唱團的成員,我的整個身心亦爲合唱的藝術魅力所震撼。那旋律時而慷慨雄渾,時而激速高亢,在久久的迴盪中訴說着一個又一個默默奉獻、無私拼搏的故事。
感動之餘,法律人特有的敏感使我隱約感覺到了合唱藝術與法律之間的契合之處,懷揣這種感覺,我開始了思考。
從詞源上看,合唱作爲一種音樂形式,與法律之間也確有關聯。《說文解字》載:“律,均布也。”清段玉裁有注:“律者,所以範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故曰均布也。”“均布”爲古時調節音律的工具,以“均布”解釋法律,即有突出法律提供準則、規範行爲之功能。合唱是集體音樂表演,是多聲部音樂形式。強調的是和諧、共性。所謂共性,是指演唱者聲部與整體的關係問題。聲部的演唱須從整體效果出發。錯誤的節奏、音和音調於合唱的整體皆能構成干擾,而使聲音顯得混濁不清;聲部或個人的聲音太突出,亦會破壞合唱的整體效果。
法律,就其本質而言,爲一種規則。我們夢想的法律之治實爲規則之治。人類理性在對歷史反覆的文明與瘋癲、有序與無序深刻反思後,希冀藉助非個人意志的法律實現一種規則治理,以擺脫人心的恣意專斷,務求使惡最小化,實現個體間的和諧共處。合唱之聲即爲和諧之聲,其所強調的共性及無摩擦狀態與法律強調的對規則的服從,個體間和諧共處具有本質上的一致性。
從工具主義意義上而言,音樂與法律皆可以作爲一種制度,承載型塑內在心靈秩序與外在社會秩序之功能,且相互影響。歷史上,音樂之改變心靈秩序、塑造國民性格、形成價值觀方面的功能尤爲統治者所重視。
音樂的善惡好壞,將直接影響教化質量、臣民道德與國運安危。《禮記·樂記》曰:“治世之音安以樂,其政和;亂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國之音哀以思,其民困;聲音之道,與政通矣。”又謂:“禮節民心,樂和民心,政以平之,刑以齊之,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無疑,音樂與法律皆關係民心向背、國運興衰,皆系治世之工具。考合唱之音樂形式,吾人便可發現合唱恰最能昭顯以樂治世之功能。音樂爲流動的情感,是個人自由意志及生命本能的表現,合唱則使衆多個人的心靈秩序整齊劃一。個體演唱方式不正確,情緒與聲音不吻合,都起不到襯托合唱整體的作用。情緒則爲心靈的外在表現,個人情緒的一致需要心靈秩序的高度一致。
因此,合唱藝術在情感教育、道德感化方面具有其他音樂形式替代不了的功能。合唱藝術歷經數百年的發展,如今在歐美等國已經成爲人們生活的一部分,被稱爲“合唱生活”,而法律無疑亦爲一種生活方式,我們也期待一種心靈的合唱,一種法律的生活。
英國柯克爵士有云:“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的確,法律是一門關於善與公平的藝術,是一種利益權衡的藝術。法律關涉實踐,如同合唱需要練習一樣,法律也是一門合唱的藝術。樂譜好比程序,舞臺好比法庭,指揮好比法官,聽衆好比輿論。有人不“靠譜”歌唱,即爲“程序違法”;舞臺佈局合理才能照顧聽衆感官,法庭設置合理方能彰顯公平正義;好的指揮有條不紊,激情四射,是舞臺上的王者,優秀的法官駕輕就熟,理性剋制,是法律帝國的王侯;聽衆辨明優劣,輿論亦能評判是非。一部良法、一例正義判決都是善與公平的表現,都是求真、求善的過程。藝術乃是追求美的過程,而正義之美正在於合理的比例與秩序的排列。法律與藝術在對真善美的無止境求索中,實現了人文語境中的高度統一。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