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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觀察
作爲江蘇省三家施行人身保護令的試點法院之一,高郵法院在司法實踐中認爲,人身保護令的有效落實需要邁過三道檻。
取證難是人身保護令有效落實的第一道檻。高郵法院每年受理近千起離婚案件,其中三成有家暴情節,但最終被認定者寥寥。高郵法院副院長吳家明說,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內部,難以取證,實踐中,高郵法院認爲證據可以是傷勢照片、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可以是加害人在實施暴力後寫的保證書,還可以是加害人帶着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第二道檻是裁定應以何種方式送達。對此,高郵法院院長韓雪峯認爲,這項工作剛剛展開,羣衆對人身保護裁定還不是很瞭解,如果採取郵寄送達等方法達不到應有的效果。爲了將這項工作做實,還是以直接送達的方式爲好,這樣送達一方面可使被申請人無法迴避,而送達的過程也是進行宣傳的過程,可以起到擴大社會效果的作用。韓雪峯強調說,裁定除了要向當事人送達,還要向公安機關送達,並同時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人身保護令的執行是第三道檻。因爲,人身保護裁定的有效執行是人身保護令發揮作用的關鍵。事實上,當事人遇到暴力侵害向公安機關報警時,公安機關絕大多數會及時出警,只是在處理過程中,一般只能以家庭糾紛調解。“現在有了人身保護裁定,公安機關處理起來就更有了底氣。”韓雪峯說,法院在發出裁定後,還應當監督被申請人履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情況。經常與公安機關聯繫,如果被申請人在人身裁定生效期間,繼續騷擾受害人、毆打或者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屬、威逼受害人撤訴或放棄正當權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爲的,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相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