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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直接選舉中如何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答:選舉法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大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彙總後,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佈,並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的一倍,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如何組織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呢?實踐中一般通過“三上三下”的辦法:
首先,由選舉委員會將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彙總,經審查後予以公佈(一上),然後交各選民小組討論(一下);其次,彙總選民小組討論情況,召開選民小組長或選民代表會議,介紹各選民小組討論情況,並進行協商,縮小候選人範圍(二上);向選民介紹各選民小組討論的情況和選民小組或選民代表會議協商的情況,聽取選民意見(二下);第三,將協商情況和選民對協商結果的意見上報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三上),按選區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三下)。
(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區縣鄉鎮選舉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張愛民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