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據新華社電備受關注的原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廣電集團原總裁李曉楓涉嫌受賄案16日一審宣判,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李曉楓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李曉楓明確表示服從判決,不提出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曉楓在擔任重慶電視臺臺長、重慶廣播電視集團(總檯)總裁、重慶廣播電視產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索取、收受周某等17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490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