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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低價賣房賠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據陳風的辯護律師介紹,陳風是家中獨子,他的父母之所以向警方舉報兒子,是覺得兒子犯了錯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一跑了之不可能。他們不希望兒子一錯再錯。之所以等了兩天纔報警,就是想做通兒子的思想工作,讓他自己去公安機關,給兒子一個機會。
這位律師還說,陳風被抓後的半個月,其父母為了能替兒子積極賠償,倉促賣掉了原本為陳風和張麗結婚准備的一套一居室。“市場價100多萬的房子,他們因急於拿到現金,只賣了80萬元”。
一審期間,陳風父母主動將40萬元匯入了法院指定的賬戶,並通過律師向死者父母及法院表示:無論陳風被判什麼刑,這40萬元他們都賠,其他賠償根據雙方調解情況再付。
今年4月21日案件開庭時,張麗的父母共提出116萬餘元的民事索賠。一審法院最終判決陳風賠償81萬餘元。
陳風的律師透露,二審期間,陳風僅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訴,雖然律師對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部分有異議,但陳風及其父母都決定對民事不上訴。同時,陳風的父母在二審期間又向市高院的賬戶匯入41萬餘元。“他們說,一審的40萬是道義上的賠償,二審的41萬,是為了救兒子。”
辯護律師告訴記者,陳風的父母在悲痛的同時也進行了反思,認為他們以前對兒子過於溺愛,教育失敗。
-庭審現場涉嫌罪名成爭議焦點
此案一審開庭時,控辯雙方對於陳風的行為到底構成何種罪名,展開了激烈辯論。檢方指控認為:陳風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這裡的故意,公訴人認為至少是間接故意。
對此,陳風不認可。他承認自己用胳膊勒張麗的頸部,但沒想置她於死地。“我當時就是生氣,沒想過要殺死她。我們都想要結婚了,我怎麼可能想殺她呢?”對於為何沒有對張麗救助,除了因為著急玩游戲,他還解釋說:“當時覺得她沒什麼大事,應該能緩過來,可能就是哪兒卡著了。”
陳風的辯護律師則提出,對陳風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此罪最高量刑為有期徒刑7年,其與間接故意殺人的根本區別為:被告人是否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
律師認為,陳風在玩游戲前並不知道張麗已經死亡,所以他可以用平和的心態領導團隊玩游戲並順利過關;當他知道張麗死亡後,表現為驚慌失措,兩種強烈的反差可以證實他不知道更不希望張麗死亡的結果發生,正是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要件,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而公訴人所提的間接故意殺人,是指對被害人死亡結果采取放任、聽之任之和漠不關心。
一審法院審理後,采信了檢方建議,認為陳風作為成年人,明知用胳膊猛勒被害人頸部極易導致
被害人窒息乃至死亡,其在勒被害人頸部後,見被害人氣息不暢,仍不管不顧,不予施救,放任被害人的死亡,應認定其主觀上有剝奪被害人生命的(間接)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院酌情考慮了陳風父母報案並帶領偵查人員將陳風抓獲,陳風父母能代他賠償部分經濟損失等,一審判處陳風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於施某,法院認為他幫助陳風毀滅證據,情節嚴重,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鑒於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宣判後,陳風不服,上訴要求市高院改判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文中陳風和張麗為化名)
-專家說法反思悲劇發生社會也應擔責
著名犯罪心理學專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武伯欣認為,獨生子女犯罪問題在近幾年越來越突出,已反映出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問題。
“現在有一種傾向,人一犯錯誤,歸因都是他本人,這種傾向是不對的”。武教授稱,簡單歸因於被告人並不公正,導致這種案件,個人和家庭有責任,社會也應該擔責。
很多雙職工的家庭,根本沒有時間和能力教育孩子,對獨生子女更多的是溺愛,任由孩子個人發展,最終導致孩子任性、以自我為中心。
武教授認為,本案中,陳風在勒完女友後就去玩游戲,無論其女友當時是否死亡,都表現出他的情感起碼是冷漠的。而作為社會的正常個體來說,應該具有利他的意識。而現在很多獨生子女都沒有。
此外,學歷不高、在社會上得不到認同的獨生子女,容易由自卑導致自我封閉,比如去網絡尋求虛幻的滿足。受到挫折時,他們的耐受力也小。
武教授指出,人的成長需要社會提供一定的良好環境,需要家庭提供良好氛圍,應該從這一事件中反思社會的責任,“社會應該提供潛移默化的、穩定的管理機制,使社會成員得到身心健康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