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高健通訊員江錦蓮盧秋)生不養死不葬,還想分遺產?近日,海淀法院對一起遺產分割案判決:不行!
被告劉某,是原告吳女士的女兒。丈夫劉先生去世後,吳女士將女兒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劉先生的遺產,並稱因女兒劉某未盡贍養義務,對女兒應當不分財產。
法官審理過程中瞭解到,劉先生生前與吳女士單獨居住,平時由兒子照顧生活。劉先生身體非常不好,經常生病住院,病重期間均由兒子、兒媳看護,女兒劉某從未前去探望,也不和父母聯繫。劉先生和吳女士甚至曾在報紙上刊登尋人啓事,希望劉某回家看看父親,但直到劉先生去世那一刻都沒見到女兒。
庭審時,劉某表示知道父親生病住院的事情,但不知道具體醫院及病房號,所以無法看望。父親去世時,她沒有在場,也沒有參加葬禮,葬禮是後來聽別人說的。
法院經審理認爲,劉某未盡到作爲女兒應盡的贍養義務,若其平時關心照顧父親,理應知曉父親生病住院情況、死亡事宜。劉某不盡贍養義務的行爲,情節嚴重,不僅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也違背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社會倫理道德,故法院最終認定:對於劉先生所留遺產,劉某不應該分。
宣判後,法官解釋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該法律條文的規定,不僅是對遺產分割的處理,更折射出法律對於社會倫理、道德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