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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封串供“密信”不打自招
此案引起了安徽省檢察院和宿州市檢察院的高度重視。在上級檢察院的支持下,碭山縣檢察院辦案人員調整辦案思路,再次搜查劉江輝的辦公室。在其辦公桌抽屜裡,辦案人員提取了名為楊某、陳某等多人累計達數百萬元的銀行存取款憑條。
別人的存取款憑條為什麼在劉江輝的抽屜裡?辦案人員斷定其中大有文章,於是按圖索驥,逐一找到“存取款人”。果然,他們有的是受劉江輝之托代為開戶存款,有的則是身份證被劉江輝借去,還有的是銀行卡被劉江輝長期借用。
案件調查取得重大進展,但劉江輝繼續否認有貪污受賄行為,連過去供認的受賄事實也推翻了。在對抗調查的同時,劉江輝與看守所同監室的在押人員王某、張某、於某套近乎,企圖利用他們為自己通風報信。
劉江輝先後給王某5封信,讓王某利用與律師賈某會見的機會交給賈某,讓賈某將信轉給自己的親戚,安排親友為他作假證。其中有一封是他專門寫給賈某的信,信中詳細敘述了自己如何利用職權,假借他人名義,低價購買、高價出售兩處公家門面房的詳細過程,諮詢賈某這種行為是貪污還是侵佔。
劉江輝交給張某3封信,其中一封是安排有關人員在外面幫他活動的。
劉江輝還以幫助聯系工程為誘餌,交給於某3封信。劉江輝還老道地囑咐於某說:“你家裡人與我家聯系時,一定要小心,我家的電話可能被監聽了……”
然而,劉江輝過高地估計了自己,他沒有想到,他托人傳遞的這11封“密信”最後都轉到了檢察官手裡。
然而,在這11封“密信”面前,劉江輝仍然狡辯抵賴,拒不認罪。但辦案人員通過深入調查,取得了確實充分的證據,從而“零口供”鎖定了劉江輝的犯罪事實。
自導自演,“倒騰”出數百萬家財
碭山縣房產局原來有兩幢臨街門面房,即坐落在碭城鎮人民西路南側的華夏商場(黑馬服裝城)一層和黃河商場一層門面房。
2002年,劉江輝擔任局長不久,就打起了這兩幢門面房的主意。
當年12月的一天,劉江輝召集局領導班子開會,說縣政府可能對人民西路拆遷改造,局裡的兩幢門面房都在拆遷范圍內。由於這兩幢門面房是公房,拆遷了政府不會補償,不如賣給私人,用賣房的錢給乾部繳養老保險。
班子成員們表示贊同,問劉江輝准備賣多少錢。聽到劉江輝說60萬元後,班子成員們均大吃一驚,因為他們非常清楚,按當時的房價,這兩幢門面房每幢都在100萬元以上。副局長張某以為自己聽錯了,便追問了一句:“60萬元是一幢還是兩幢?”劉江輝大發雷霆,反問:“兩幢!你說是幾幢?”劉江輝上任幾個月來的霸道作風,早已讓班子成員們領教過了。他一發火,再也沒有人敢有異議了。
但是,碭山縣房產局班子成員們還是以為劉江輝只是先吹吹風,以後還會正式研究。可是,他們沒有想到,劉江輝以這次會議的“決定”為依據,開始對兩幢門面房下手了。
劉江輝覺得用自己的名字買局裡的門面房不合適,2003年3月的一天,他找到熟人毛某,讓毛某以自己的名字和房產局簽訂購買華夏商場一層門面房的合同。
幾天後,劉江輝把局辦公室主任李某和副局長穆寶玉(因幫助劉江輝實施貪污犯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審改判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等班子成員叫到辦公室,說華夏商場一樓門面房已經賣給毛某,讓他們抓緊時間辦手續。他還讓李某將買賣合同的日期提前至1999年3月20日。為了掩人耳目,他還指使李某在合同上加蓋了該局前任局長張某的簽名章,制造出“賣房是前任局長決定”的假象。孰不知,這種欲蓋彌彰的做法,與2002年的“集體決定”存在明顯的矛盾。
在與毛某簽訂合同之後,劉江輝意識到毛某沒有經濟能力買下這幢門面房,為了不引人懷疑,他安排穆寶玉找人與毛某“合買”。穆寶玉便把自己姨夫許某的身份證要來交給了劉江輝。之後,劉江輝讓辦公室主任李某把許某的名字加在合同上。李某不敢多問,只能照辦。又過了幾天,劉江輝把30萬元現金交給穆寶玉,讓他入了房產局的賬。華夏商場門面房就這樣賣給了“毛某、許某”。
暗箱操作完成後,劉江輝仍不踏實,又叫李某按他口授“補記”了2002年的“會議記錄”:“劉江輝提出本局人員可以優先購買,沒有人買,再賣給外面的人。”在另一次“會議記錄”上,則“補記”了經班子集體研究,華夏商場門面房以30萬元賣給毛某,由穆寶玉追討房款的內容。
2005年12月,華夏商場一層門面房拆遷,開發商共補償了兩間共139平方米的門面房和32萬餘元補償金。當然,這些都是劉江輝的。2007年11月,劉江輝將這兩間門面房以167萬元的價格賣出。劉江輝4年前用30萬元以毛某名義購買的門面房,昇值到了近200萬元!
據房產鑒定部門評估,2003年6月18日,華夏商場門面房的市場價值為109萬元。檢察機關因此認定,劉江輝借華夏商場門面房出賣,侵吞國有資產79萬元。
2005年下半年,劉江輝如法炮制,僅用30萬元又買下了該局黃河商場一層門面房。據鑒定估價,該處房產在2005年12月1日出售時,市場價值為127萬元。檢察機關認定,劉江輝借賤買貴賣黃河商場門面房又侵吞國有資產97萬元。
舉報“他爹”,引出諸多爭議
劉江輝貪賄案,只是因為“後院起火”這一偶然因素纔見光於天下。而舉報人張玉榮母子態度的大轉彎,則讓那些寄希望於腐敗堡壘“從內部攻破”的人們大跌眼鏡的同時,又讓嚴肅的反腐事件呈現出娛樂化的一面。
劉江輝一審被判刑後,張玉榮立即向媒體表示,“法院不應該從重判決”,她“感覺不到勝利者的滋味,相反我覺得當時的自己很卑鄙,是個壞女人”。張玉榮還表示,要幫劉江輝委托律師,爭取二審改判。
然而,事件並沒有按照張玉榮母子設計的“路線圖”發展,因為法不容情,誰觸碰到法律的“紅線”,誰就要為此付出代價。
劉江輝案從一開始,人們關注的既不是案情本身,也不是劉江輝到底有沒有問題或有多大問題,而是集中在對前妻攜兒舉報“他爹”這一類所謂的“家庭反腐”或曰“親情反腐”現象的追問上。主要觀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親人檢舉揭發親人值不值得提倡,二是能不能為親人檢舉親人貼上“親情反腐”的標簽,換句話說,“親情反腐”是不是反腐敗的一種模式。
有的媒體贊揚張玉榮母子“大義滅親”的正義之舉;有些網民則對“親情反腐”提出質疑,認為張玉榮母子舉報劉江輝只是出於報復、泄私憤,並非為了揭露犯罪,更談不上“大義滅親”;還有網民表達的是對張玉榮母子行為的指責。
一家主流媒體把碭山“家庭反腐”稱之為“人倫之殤”,借用倫理學、法學專家之口,引經據典地提倡“親親相隱”。其中一位專家說,縱容、鼓勵或迫使嫌犯的至親作證、告發、檢舉,對眼下辦理具體案件當然是有好處的,但卻有長遠的、深刻的危害——可能會傷害作為人類社會和諧秩序第一基礎的倫理親情。
指責也好,頌揚也罷,這兩種截然對立態度的出現,本身就恰恰說明碭山舉報“他爹”這起典型事件,不僅觸及了人們心裡最柔軟的親情,也觸動著每個痛恨貪官的人的神經。親情倫理與社會責任之間似乎是一個兩難且沒有最優的選擇。
宿州市檢察院一位檢察官認為這些觀點“有失偏頗”。他認為,懲治腐敗需要全社會的力量,也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包括貪官的親人、情人及仇人。雖然張玉榮母子舉報劉江輝是出於泄憤和報復,但仍不失為正義之舉,應該得到尊重。
一位反腐專家指出,雖然在反腐敗斗爭中,因夫妻不和、情人反目而致腐敗分子案發的案件時有發生,但也只是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沒有必要硬給其貼上一個什麼樣的標簽,更不能作為反腐的一種模式而簡單地加以肯定或否定、提倡或反對。懲腐肅貪說到底,還是要依靠群眾,依靠制度和監督,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