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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論衡
公民論政
□王艷春
媒體報道:2002年湖北襄樊人張文華因在宜昌多次犯下搶劫罪被執行死刑。但從被抓獲到最後遭槍決,其一直冒用表哥唐建敏的名字。9年後,真相終於浮出水面,而且背後還牽扯著另一個喊冤十年的徐浩。原來,張文華到宜昌流竄搶劫前曾在襄樊市犯下謀殺罪,但一直未能抓獲。同時,他在逃跑之前還主動舉報是與同鄉徐浩伙同作案,並將殺人、碎屍的主要責任都推給了徐浩。在沒有太多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徐浩被判死緩。
假如九年後媒體對這一疑案的曝光也算是一種『正義的補償』,那麼,九年實在太長!這起駭人聽聞的『死囚復活案』,其所暴露出的諸多司法體制中出離常識和基本法律底線的問題令人激憤難抑。
一、為何張文華從被抓獲到最後被執行死刑冒用他人姓名這一明顯的欺瞞之舉未被司法人員察覺?首先,通過印在身份證上的照片就沒發現嫌犯撒謊的破綻。即便不能通過身份證辨別,也可到被冒名的唐建敏的家鄉核實,但在一種粗糙草率的辦案心態下,這所有能夠發現張文華『真身』的機會都錯過了。尤令人不解的是,從被抓捕到最終被驗明正身、明正典刑,這一系列的訴訟、判決和執行的程序竟然在『真實姓名』都未弄清的情況下一路綠燈走到了『終點』。張文華隱瞞真實姓名可能是出於掩蓋之前在襄樊犯下命案的考慮,但假若被抓的是一個無辜的人,是不是也會在『姓甚名誰』都是一筆糊涂賬的情況下被執行刑罰?想想都令人脊涼齒戰。
二、警方並未找到能夠證明徐浩作案的直接證據,證據僅有一把刀鞘,但上面並無徐的指紋,其他作案凶器如錘子、繩索和血衣均無一找到,僅靠張文華的『舉報』法院就對對徐處以死緩,在法理上如何說得通?該案曾因證據不足被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1999年3月19日裁定准予檢察院撤訴。但僅僅一個月後,在檢方未補充任何新證據情況下,法院卻仍然做出了死緩判決。背後是否存在為了『判決』罔顧程序的問題?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堅持判刑,緣故何在?亟須深究。
張文華也許是罪有應得,但從程序正義上看,他的死也並不那麼『理所當然』,而其『隱瞞真名』的欺瞞之舉的得逞,又暴露了在『破案率』的催情下司法程序如何成了一條直奔結果的『狂犬』。唐建敏及其家人也因司法人員的『失察』而蒙上了罪犯和死亡的陰影,這種身份上的荒誕顛倒,會帶來多少屈辱、憤怒和悲哀?但一切似乎都為時太晚,舊的傷害已經鑄成,而一個叫徐浩的人還在承受牢獄之災。
在真相未明之前,沒人敢說徐浩是清白的,但其案情中語焉不詳、證據鏈不夠完整的『硬傷』卻分明刺痛著公眾的神經。相關調查取證需要立即啟動。徐浩有罪還是被無辜陷害?若有罪,罰、罪是否相當?司法機關對9年前這起疑案必須給國人一個徹徹底底的交代。如仍遮羞掩飾,法律尊嚴和司法公正必會喪失幾盡。
王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