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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三兄弟以家族墓地中45座棺木被惡意挖掘、碾軋破壞爲由,將一個正在進行清淤作業的挖掘機扣留。挖掘機主爲此將三兄弟告上法庭。日前,東麗區法院經審理認爲,三兄弟扣押他人財產的行爲不妥,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一審判令三人返還原告挖掘機並賠償其經濟損失1.5萬元。
今年5月19日,東麗區男青年魏某與本市一家市政工程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該公司僱用魏某在東麗區一村莊的河道進行清淤工程,由魏某自備挖掘機,工程期限自5月22日至7月30日。魏某保證每日每臺設備工作時間不少於20小時,清淤費每日每臺4400元(每小時220元)。同年6月28日,魏某在約定河道進行清淤作業時,村民孫氏三兄弟趕到現場,以家族墓地被魏某挖掘機碾軋,造成棺木嚴重破壞爲由,要求魏某賠償經濟損失。因雙方協商未果,三兄弟阻止魏某開走挖掘機,強行將機器扣留。魏某爲此將三兄弟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6月28日至7月11日的停運損失6.6萬元,保留對三人請求至實際返還之日損失的訴權。
庭審中,被告三兄弟辯稱,三人的家族墓地處於原告施工的非作業區內,原告的挖掘機長時間惡意挖掘、碾軋破壞三人的家族墓地,致使墓地內45座棺木遭到嚴重損壞。原告的惡意行爲傷害了三人家族對故人的感情。原告自知挖掘被告家族墓地造成後果的嚴重性,棄車逃跑,一直不敢解決賠償事宜,並非三被告強行扣留原告車輛,故不同意原告訴求。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無權佔有不動產的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原告駕駛自己所有的挖掘機在進行清淤作業時,三被告以原告挖掘機碾軋、損壞其家族墓地,造成棺木損壞爲由,強行扣留原告挖掘機的行爲不當,致使原告的挖掘機停運,應承擔返還責任。三被告扣留原告的挖掘機,致使原告的經濟損失進一步擴大,其行爲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主張以與他人簽訂的合同來計算損失數額,高於一般市場價格,且三被告扣押原告的財產亦爲事出有因。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應遵循市場價格,綜合考慮本案的特殊性和同行業市場行情,應以每日1000元計算爲宜。故三被告應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爲1.5萬元。原告起訴之後的經濟損失可另行主張權利。關於三被告的家族墓地的損失,因未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損失依據,故不予採信。(記者孫啓明通訊員麗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