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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場車禍發生後,雙方並沒有冷靜處理,而是發生口角,其中一方隨後喊來多人,持刀對另一人連砍帶捅,致其身上多處受傷。近日,該男子因聚衆鬥毆罪而被法庭判處有期徒刑4年。
2009年7月17日凌晨3時許,宋某駕駛汽車在本市河東區七緯路一飯店門前倒車時,撞上了郭某停放在此的尼桑轎車。在解決此事的過程中,宋某的朋友崔某與郭某發生口角,郭某當即打電話喊來數名男子,持刀將崔某的頭部、胸部、腹部等多處砍傷、捅傷後逃離現場。2010年11月18日,公安機關將郭某抓獲歸案。
庭審中,郭某矢口否認自己曾聚衆傷人。然而,他的電話清單及在場的多位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其當時有多次接打電話的行爲。另外,郭某雖然沒有直接參與鬥毆,諸多證據卻表明他當時曾向數名傷人男子指認被害者。加上其他一些“鐵證”,法庭最終認定郭某即爲那次聚衆傷人的始作俑者。依法判決其犯聚衆鬥毆罪,獲刑4年。(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