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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湛江訊記者袁增偉報道:備受社會關注的湛江城管執法人員執法時傷害他人案,一審時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湛江市檢察院支持霞山區檢察院抗訴。9月22日上午,該案在湛江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城管與商販糾紛五人受傷
2006年10月22日上午,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霞山分局人員巡查葵發商店,認爲有違章擺賣行爲,決定暫扣葵發商店物品。店主李葵認爲已按執法局之前的要求擺放水果了,沒有違章,不讓執法局人員暫扣物品,從而發生糾紛,拉扯過程中,李葵跌倒地上。李葵的兄弟李喬和李敏與執法局人員理論發生糾紛。
被告人———霞山執法局李偉、楊春柳及其同事要將李敏、李喬押上執法局車輛,但遭遇反抗,李偉、楊春柳等人強行將李敏、李喬抓上車送至派出所。在這過程中,李葵、李敏、李喬、李偉、楊春柳受傷。經湛江市公安局法醫鑑定,李葵、李敏、李偉、楊春柳的傷情均爲輕微傷;李喬的胸部及雙季肋部壓痛,屬輕微傷。但廣東醫學院附屬醫院2006年11月8日的×光片顯示患者左側第5肋骨段骨折,相應胸壁軟組織腫脹,傷情未定,處理意見爲在附屬醫院遵醫囑治療三週複檢。
傷情鑑定結論不同惹爭議
2007年1月8日,湛江市公安局法醫檢驗認爲,廣東醫學院附屬醫院2006年12月20日的×光片顯示患者李喬骨折已有少量骨痂生長,傷情爲輕傷。被告人李偉、楊春柳對李喬傷情爲輕傷鑑定結論不服,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後,到廣東醫學院附屬醫院調取李喬在該院治療期間的相關病歷及×光片,醫院以電腦故障,沒有保存到李喬的×光片爲由,未能提供。
2008年12月18日,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委託廣東國泰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對李喬傷情作法醫複議鑑定。該鑑定所要求李喬到醫院重新拍片,但李喬拒絕。公安局霞山分局從檔案材料中提取李喬病歷6頁、法醫門診記錄36頁及李喬自己提供×光片6張送鑑定所鑑定。廣東國泰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於2008年12月28日作出審查意見:依據不足,不評定李喬爲輕傷。
湛江市霞山區法院決定由法院指定醫院對李喬傷情重新檢查後,委託鑑定機構對李喬傷情進行鑑定,但李喬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法院委託鑑定未能進行。
一審法院:傷情無法確定
霞山區法院在一審時認爲,被告人楊春柳、李偉身爲執法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查處違章擺賣過程中,與檔主李葵發生糾紛、拉扯,繼而又與李葵的胞兄發生推扯、爭執,造成李葵、李敏、李喬受傷,均是故意傷害的行爲。
對於被害人李喬的傷情,事發第二天法醫鑑定爲輕微傷,2007年1月8日法醫鑑定爲輕傷,2008年12月28日法醫複議鑑定不評定爲輕傷。在檢材基本相同的情況下有兩種不同鑑定結果;法院認爲鑑定結果有疑問,決定委託鑑定機構重新鑑定時,李喬拒絕,據此李喬應承擔傷情無法確定的法律後果。鑑於李葵、李敏傷情均爲輕微傷,李喬的傷情無法確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春柳、李偉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
霞山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春柳、李偉無罪;被告人楊春柳、李偉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喬、李敏、李葵經濟損失共人民幣17637.24元,兩被告互負連帶賠償責任,限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付清。
檢察院抗訴:事實認定錯誤
法院判決後,湛江市霞山區檢察院提出抗訴。湛江市檢察院經審覈認爲:李喬被傷害後,其提供給法醫作鑑定的檢材均是其在法醫指定治療的醫院拍攝所得,其X光片來源確定、合法。廣東國泰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審查意見書存在重大缺陷,應不予採信,湛江市公安局法醫鑑定程序合法,其所作的鑑定結論正確,應採信作爲定罪依據。一審法院不採信湛江市公安局法醫的鑑定結論,判處被告人李偉、楊春柳無罪的判決屬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霞山區人民檢察抗訴正確,應予支持。”2011年8月1日,湛江市檢察院向湛江市中級法院發出《支持刑事抗訴意見書》。
9月22日,湛江市中級法院依法對該案開庭審理。法院將擇日對該案作出判決。
袁增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