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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秋實)因玩伴給自己起外號,女童小薈(化名)找到玩伴父親王某告狀,被其推倒在地,小薈的爺爺將王某打成骨折,被拘留10日賠1.5萬餘元后,小薈又被查出患多動症,王某反被起訴索賠。昨天記者獲悉,由於小薈一方證據不足,密雲法院僅判決王某賠償小薈40元醫療費。
去年8月15日晚上,王某在村裏玩牌,他的兒子與小薈一起玩耍。不一會兒小薈跑到牌桌邊,說王某的兒子給她起外號。王某因爲一心玩牌,沒有理會,用手將小薈推開,小薈倒在地上擦傷了胳膊,哭着回家找爺爺告狀。小薈的爺爺找到王某上去就是兩耳光,兩人扭打在一起,後被旁人拉開。
事發後,小薈到醫院檢查,結果除了手臂表皮輕微擦傷外,無其他損傷。而王某右手指骨骨折,損傷程度爲輕微傷偏重。小薈的爺爺被行政拘留10日,並被法院判決賠償王某15319元。
小薈的爺爺不服,帶孫女四處檢查。後經北京兒童醫院診斷,小薈患多動症、且智力下降。小薈的爺爺認爲王某推搡造成孫女智力下降、多動症、嚴重精神傷害,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賠償27523.2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王某將小薈推開,造成女童表皮損傷,理應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但智力測查、評定的費用和治療多動症的費用,以及營養費、護理費、後期治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因小薈的爺爺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必然發生,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僅判決王某賠償小薈醫藥費、交通費共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