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登封9月23日電身強力壯卻將親生兒子“送”給他人撫養並收取費用,結果觸犯刑律。昨天,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遺棄罪判處被告人張強傑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今年46歲的張強傑,是登封市大冶鎮王嶺村的一位農民。2007年2月,他與本村離異婦女宋某在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同居生活在了一起。2008年2月,宋某爲張強傑生育了一個兒子。但從2010年初開始,由於張強傑經常無故毆打宋某,導致二人分手,兒子由張強傑撫養。整日照顧不到3歲的孩子,這讓張強傑產生了將其送給他人的想法。
經人介紹,2011年1月,張強傑將兒子送給鄰村婦女王某撫養,並收取王某支付的撫養費、營養費4萬元。孩子的母親宋某得知此情後,憤然向公安機關報案,張強傑隨即落入法網。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強傑對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兒子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其行爲已構成遺棄罪。但鑑於其自願認罪,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郭小生李菊凡苗永清)
-法官說法-
如果按照收養的有關規定把孩子送養給其他人的,收養人給生父母一定的費用是不構成犯罪的。如果收取一定的費用後把孩子送給他人的,構成遺棄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