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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汪汝珏記者劉建曾在網絡紅極一時的小說《鬼吹燈》,引起了上海遊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興趣。爲了將小說改爲網遊,該公司與上海城漫漫畫有限公司簽下了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去年9月,該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出起訴狀,要求解除雙方的合約,城漫公司返還版權開發費用人民幣200萬元並賠償遊趣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日前,上海市二中院一審判決,不予支持遊趣公司的訴訟請求。
遊趣公司認爲,2007年8月,該公司與城漫公司約定,由城漫公司授權遊趣公司改編《鬼吹燈》進行獨家網絡遊戲產品開發及運營。爲此,遊趣公司依約向城漫公司支付了版權開發費200萬元。不料,遊趣公司組織團隊開發了網絡遊戲《鬼吹燈》後,對遊戲進行宣傳時,盛大集團旗下玄霆公司、麥石公司以兩公司擁有《鬼吹燈》作品版權及網絡遊戲的改編權爲由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遊趣公司最終不得不支付鉅額賠款。遊趣公司認爲,由於城漫公司的虛假授權,導致了遊趣公司的鉅額賠償。
上海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爲,遊趣公司與城漫公司簽訂的《合約書》和《補充協議》顯示,城漫公司合同義務是將其擁有著作權的《鬼吹燈》漫畫中的形象(包括人物形象、場景設定等)授權遊趣公司用於開發《鬼吹燈》網絡遊戲等,雙方並未約定對於取得《鬼吹燈》小說著作權人的改編授權的相關內容。鑑於《鬼吹燈》小說作品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遊趣公司作爲網絡遊戲的開發者應該知道,城漫公司僅是《鬼吹燈》漫畫的著作權人而不是《鬼吹燈》小說的著作權人。遊趣公司認爲城漫公司重大違約,缺乏事實依據。據此,上海市二中院判決駁回了遊趣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