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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婦女搭乘丈夫的電動自行車外出購物,不慎與大貨車相撞,全身多處骨折。近日,傷者張女士將大貨車司機、僱主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經法院審理,認定其丈夫也應承擔20%賠償責任。由於其放棄對丈夫的索賠權利,故判決司機的僱主在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後,承擔剩餘部分的80%。
原告張女士2010年冬某晚搭乘丈夫的電動自行車外出購物,行駛至外環線一帶時不慎與順行右拐的大貨車相撞。張女士被送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爲創傷性休克,骨盆、肋骨、腳踝等處均有骨折,左側胸腔積液、腹腔積液,左腎挫裂傷及左小腿前側開放性外傷等。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貨車司機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女士的丈夫承擔次要責任,張女士本人不承擔責任。
張女士住院治療三個多月後,將肇事司機、僱傭司機的車主和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療、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誤工、護理、交通等經濟損失。庭審中,由於其丈夫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張女士自願放棄向丈夫主張訴訟權利及實體賠償權利,同時自願放棄要求各被告承擔因丈夫侵權行爲所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部分的連帶賠償責任。
西青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應依法保護,原告因發生交通事故而致身體受傷,合理的損失應由侵權行爲人按責任賠償。肇事司機是此次事故的直接侵權行爲人,根據其過錯和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相關規定,應承擔80%的事故責任;因其系被他人僱傭,故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僱主承擔。由於原告丈夫亦是事故直接侵權行爲人,其依法應承擔20%民事賠償責任,現原告自願放棄向丈夫索賠,予以准許。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理賠限額範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5萬餘元,其餘部分由肇事司機的僱主承擔80%,另外的20%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