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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進一步加強對天津市城市道路臨時佔用行爲的監督管理,更好地發揮城市道路設施功能,本月起實施的《天津市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加大了對臨時佔路行爲的監督管理力度。昨天(9月27日),市政公路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詳細解讀了《辦法》——道路的主要功能是用於方便人們出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像一些臨時停車場,不能隨便圈地,車輛更不能隨意停放。
八種臨時佔路申請不予批准
《辦法》明確,8種城市道路的臨時佔用申請將不予批准:1.市級國家機關、市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門前兩側各100米範圍內的路段;2.醫院、學校、消防隊門前兩側各50米範圍內的路段;3.城市道路交叉口、大型綠地廣場景點、鐵路道口以及立體交通設施、隧道、軌道交通車站、長途汽車站、輪渡站、客運碼頭等出入口周圍20米範圍內的路段;4.公交站點、消防栓沿道路兩側各20米範圍內的路段;5.各類窨井設施周邊5米範圍內的路段;6.單側人行道寬度不足3米的路段;7.盲道設施;8.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不予批准臨時佔路的其他路段。
對延期佔路實行累進收費
《辦法》規定:臨時佔用城市道路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經批准延期佔用城市道路的堆物堆料類佔路和工程佔路,其佔路費累進收取。累進收取的方法爲:第一次延期按收費標準的1.3倍收取,第二次延期按收費標準的1.6倍收取,第三次延期按收費標準的1.9倍收取,依此類推。
臨時停車場也要符合規劃
由於專用的停車場有限,不少道路兩側變成了“臨時停車場”。但是道路的功能主要用於出行,因此臨時停車場也不能隨便圈地。首先用地要符合天津市停車場建設的相關規劃,符合相關的條件,方可申請行政許可。《辦法》明確,經批准的佔路行爲,必須符合4個方面的要求:一是按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和用途佔路;二是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設置安全圍護設施;三是不得損壞被佔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設施;四是佔用期滿應當清除佔路物品,恢復城市道路原狀。
依法制止和糾正違法佔路行爲
凡未經批准佔用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退或改正,並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補繳相應的佔路費;對不服從管理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可以暫扣其違法機具、物品,強行拆除或者清除其違法設施,由違法行爲人支付拆除費用或者以料抵工;臨時佔路損壞城市道路設施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拒絕和阻礙城市道路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