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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浙江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對臺州“血鉛事件”責任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被告單位台州市速起蓄電池有限公司罰金10萬元,被告人應建國(系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長)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該院曾於9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審理查明,自2004年年初廠房建成開始試運行至2011年3月14日期間,台州市速起蓄電池有限公司在法人代表兼董事長、總經理應建國的決策和管理下,在鉛蓄電池項目衛生防護距離不達標的情況下,生產鉛酸蓄電池,私自增加鉛粉生產線製造鉛粉,加大鉛煙、鉛塵等廢氣的排放量,並使用高度不達標的廢氣排放煙囪向大氣排放廢氣,造成該公司周邊的農田土壤、空氣嚴重污染,致使附近居住的羣衆168人血鉛超標,公司東邊4377.03平方米的農田因土壤中鉛含量超標而土壤功能等級下降。經鑑定,爲消除土壤鉛污染的相關費用需41.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