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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10月1日電《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日前公佈並徵求公衆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崗位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否則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爲了規範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的監督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起草了《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對出現以下情況的,用人單位應立即組織相關勞動者進行體檢:一是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出現身體不適的;二是勞動者受到急性中毒危害或者出現中毒症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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