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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杭州10月5日電(記者嶽德亮)在寧波,從明年元旦起,擅自把自己門前的道路停車泊位據爲專用的,將構成違法。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新近批准的《寧波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不得將道路停車泊位據爲專用。
據寧波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全市機動車保有量增長迅速,停車場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市人大常委會檢查發現,相關部門對停車場被違法挪用,單位、個人私自“圈地”,劃“山寨”泊位等缺乏執法力度。
記者5日從《寧波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條例》中瞭解到,從2012年1月1日起,這個市的道路停車泊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車輛通行安全與道路暢通相適應的原則統一設置或者撤除。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毀損、撤除道路停車泊位和標誌標線,不得妨礙道路停車泊位的停車功能,不得將道路停車泊位據爲專用。否則,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按照規劃要求建成的各類停車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縮小使用範圍或者變公共停車位爲專用停車位。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縮小使用範圍或者變公共停車位爲專用停車位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每機動車位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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