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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瀋陽訊(記者劉宏偉)窗改門、改建陽臺的行爲,不僅是令行禁止,還明確了處罰標準;進出施工現場的車輛不能帶泥上路,否則最高處以兩萬元的罰款。近日,遼寧省通過了《瀋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訂)》。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閒置、佔用、遷移、拆除、關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
條例明確了“窗改門”等行爲的處罰標準。規定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未經批准擅自改建窗門、陽臺或者經批准改建,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對非經營性行爲,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有經營性行爲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對有經營性行爲而無違法所得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圍擋、警示標誌和臨時環境衛生設施。建築、拆遷施工現場的出入口路面應當作必要的覆蓋,設置沖洗設備,對進出的車輛進行清洗,不得帶泥行駛,污染路面。違反者將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對責任單位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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