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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職工發放加班費是違法《勞動法》的,我們將對這一違法現象進行嚴厲查處,職工也可撥打‘2967110’進行投訴。”李英告訴記者,根據《勞動法》以及相關的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來代替加班工資。
據瞭解,10月1日至3日作爲法定假日,企業安排員工加班的,應按不低於本人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10月4日至7日是休息日,如企業安排員工補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資,否則企業應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通俗來講,國慶7天假期,前3天加班一定要“發錢”,後4天可以“補休”或“補錢”。如果一名員工7天都加班,又沒有補休,那麼領到的加班要相當於平時17天的工資。
同時,春節和中秋節期間,有的單位會給職工發放過節費,並以爲這樣就不用再發加班費了,這也是錯誤的。因爲過節費屬於福利,而加班工資是屬於勞動報酬,即使發放了過節費,讓職工在節日加班也必須再支付加班工資。
此外,加班費的討要是有時間限制的,申請仲裁的時效期爲一年。職工加班時,要保留自己的加班工作記錄等證據,以利於自己維權時有充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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