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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振宇
目前,許多農村結合本村實際制定了村規民約,它對約束部分村民不正當的行爲,落實黨的農村政策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有的地方制定的村規民約走味變形,有的村規民約咋一嘗有點甜頭,細品卻是酸澀的味道。這類“村規民約”背離了國家法律,給農村工作帶來了負作用。
我曾看到過這樣一些讓人皺眉的“村規民約”。一是簡單粗暴。有一個村爲禁止村民打架鬥毆,規定:“打架鬥毆者,每人罰款100元。”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雖然限制了打架鬥毆現象,但由於沒有解決思想問題,有理的一方覺得掏錢冤枉,其結果治標不治本;二是急功近利。有一個村爲禁止村民亂放豬羊,規定“豬羊出欄,打死白打”。這種過激的處罰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亂放豬羊現象,但往往會激起村民的逆反心理;三是遷就迎合。禁止村民賭博是好事,可有的村爲了尋求“平和”,故意留個“尾巴”:“賭資100元以下,年齡50歲以上的除外”等等。
這些“村規民約”問題的存在,不但影響了幹羣關係,而且也阻礙了黨的農村政策的貫徹落實。必須引起各級領導的重視,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有必要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對村規民約進行一次檢查,剔除那些不符合法律、政策的內容,進一步修改完善村規民約。抓好對村級幹部的培訓工作,提高他們的政策水平和法律觀念。同時,要在農村開展普法教育,特別是要搞好與農民切身利益相關的《農業法》、《治安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識和政策觀念。合法的適用的“村規民約”增多了,新農村建設才能步入健康快速的發展軌道。
(作者單位:河南省淅川縣委宣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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