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夏某與胡某於2009年結婚,去年誕下一男孩。因夫妻感情不和,夏某懷疑胡某有婚外情。今年5月,夏某對自己與小孩有無親生血緣關係進行司法鑑定,結果證明小孩非夏某親生。夏某訴至法庭,以胡某有婚外情爲由,要求離婚,並索要相關損失。胡某對夏某的訴請提出異議,且拒絕重新做親子鑑定,也未提交相反的證據。
近日,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法院一審判決准予夏某與胡某離婚;小孩由胡某撫養;另由胡某賠償夏某經濟損失8800元、精神損失費2萬元。
法官羅妮說,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案實際應准予原、被告離婚。司法鑑定結論證明胡某所生兒子與夏某不存在親子血緣關係,而胡某沒有提供相反證據證明且拒絕重新做親子鑑定,故夏某的主張成立,胡某須承擔不利後果。胡某不僅要承擔撫養小孩義務,還須返還夏某先前支付的小孩撫養費,並予以精神損害賠償。
(李軍張躍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