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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周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將陳某撞傷,當時法院判決周某支付賠償款6萬多元,但是周某一直沒有付款。在隨後的兩年裏,法院兩次發出執行通知書,也曾對其進行司法拘留,但周某仍然拒不執行。2010年8月,周某得到一筆土地補償款6萬餘元,但是當天該款就被取出,並挪作他用。
由於周某除去該筆土地補償款之外無其他可執行財產,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近日,浙江省寧海縣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本案中,周某轉移其土地補償款,致使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爲已經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此外,如果被執行人隱藏、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也構成上述罪名。
(張即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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