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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名男子到自動取款機前提款,發現機器內留有未拔出的卡,便從卡內取出7000元。近日,審理認定該男子行爲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011年7月,樑某到中國農業銀行某分理處ATM機辦理業務時,發現該ATM機上有一銀行卡(持有人爲陳某)未取出,便在ATM機上按鍵操作四次,取走卡內現金計人民幣7000元。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樑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其行爲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法官說法
“拾卡取財”是犯罪
張雙華法官庭後表示,所謂“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樑某在自動取款機內發現失主已輸入密碼但遺忘的銀行卡,並臨時起意取款數千,其行爲屬於撿拾他人信用卡,將卡內款項提現,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丁國鋒秦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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