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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32戶農民從翟某處購買了玉米種子共計137斤,種植面積34.2畝。該種子包裝袋上明確載明種子種植一般畝產700公斤至800公斤。然而,32戶農民當年種植的玉米種子基本絕收,按玉米市場價格每千克1.2元計算,共計損失12312元。因協商不成,無奈之下,32戶農民只得拿着幾把枯苗走上了法庭。
法庭上,被告稱上述玉米種子是優良種子,造成玉米絕收是因爲土地環境、氣候、管理和種植太密等原因造成的。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翟某具有銷售農作物種子的資格,其銷售的玉米種子上明確載明“一般畝產700公斤至800公斤”,而李某等32戶農民沒有取得相當收成,翟某構成違約。
據此,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銷售商翟某賠償李某等32戶農民經濟損失12312元。
(孫亞賓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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