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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某銀行會計主管文某被鉅額個人債務所逼,請其朋友李某找人借錢。李某則找到了牛某,稱文某爲銀行行長,因銀行資金週轉困難需要短期借款。牛某半信半疑要求和“行長”見面,文某在辦公室接見了牛某,並告知牛某此事已經交給李某辦理。牛某得到“行長”接見後一時被高息衝昏了頭腦,就借給了李某30萬元,李某出具了加蓋銀行印章和文某簽名的借條。借款到期後,牛某前去銀行討債吃了閉門羹,將銀行起訴至法院。經鑑定,借條上所蓋公章屬實,但借條內容和簽名均不是文某親筆所寫。
近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後駁回了牛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案
借錢應提高警惕
本案中牛某舉示的借條內容和簽名並非文某親筆書寫,公章只是銀行已作廢的櫃檯業務章,且文某作爲會計主管未經銀行授權沒有代表銀行借款的權力。僅憑銀行公章不能證明銀行與牛某之間的借貸關係,故駁回牛某的訴訟請求。承辦法官還提醒廣大羣衆在生活中要積累常識,以免上當受騙。
(徐偉朱敏吳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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