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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戶張某從水產商處購買魚苗2322斤,由水產商提供飼料進行飼養。該商家承諾,半年後用其飼料餵養的魚苗能長到2斤至2斤半。但經過半年飼養,張某池塘中的魚生長緩慢,大部分只長至8兩左右。張某通過工商部門與水產商協商,在工商部門調解未果後,張某與工商部門共同取樣對其所購買的魚飼料進行了質量鑑定,鑑定結果顯示,送檢樣品不合格。江蘇省徐州市銅山縣法院審理後認爲,張某的損失確實存在,應參照當時本地區的市場行情適當予以確定,據此判決水產商賠償張某損失5200元。
承辦法官王會收指出,張某勝訴的關鍵在於他及時尋求工商部門的幫助,在飼料的保質期內進行了質量鑑定,並保管、固定了一系列的證據以證明其所購飼料的來源以及雙方對飼料質量的約定。 (李冬豔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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