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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日前聯合發佈通告,在逃犯罪人員2011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或者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等有關單位、組織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公安部相關部門的負責人介紹,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或者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人員等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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