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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水鋒
江蘇省興化市茅山鎮居民張華是一個先天發育不良的女孩,經人撮合與同村家境貧寒的未婚小夥張兵於2007年秋季訂婚,2008年兩人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婚禮上,張兵給張華鉑金項鍊一根,黃金戒指一枚,黃金耳環一副,價值人民幣5000餘元。婚後三年,張兵堅決要求離婚,張華不答應,並來到茅山司法所,希望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
司法所工作人員向張華詢問離婚的原因時,張華說是張兵嫌棄她,張華的父母也持這個觀點。當工作人員找到張兵瞭解情況時,剛開始張兵只說感情不和,後來在工作人員的再三追問並答應保密的情況下,張兵才說出實情,原來兩人結婚三年根本無夫妻之實。
司法所工作人員瞭解到,張華父母不同意兩人分開是因爲他們認爲“不可以和殘疾人離婚”。工作人員告訴他們我國婚姻法並無此項規定。張華父母又提出與殘疾人離婚要多分財產。工作人員耐心地向他們解釋,解除合法婚姻時,如一方是殘疾人,會在財產分割上予以照顧。但是張華和張兵並沒有領結婚證,屬於同居關係,而事實婚姻只限於l994年2月1日前未經登記而共同生活,並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雙方。張華與張兵是2008年發生同居關係,從法律上講不屬於事實婚姻。張華父母急了,“那怎麼辦,就得不到一點賠償嗎?”工作人員告訴他們,按照法律規定,可能真得不到什麼補償,但我們會盡力幫助你們。
於是他們再次做張兵的工作,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了協議:一、雙方自願解除同居關係,今後男婚女嫁互不干涉。二、男方放棄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權利,女方陪嫁物品歸女方所有,其餘物品歸男方所有。三、女方個人生活用品歸女方所有,男方一次性補償女方一萬元整,此款待女方搬離男方住所後當即支付。四、雙方之間無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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