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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團在政府安排的“送戲下鄉”之類的演出中,能不能隨意使用作者享有著作權的曲譜?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久前判決的一起著作權糾紛案表明,劇團的這種行爲侵犯作者的著作權,應當向作者支付報酬。這一案例提醒人們,無論什麼性質的演出都要尊重知識產權。
《金寨大鼓》遭侵權
已屆花甲之年的劉鬥是安徽省金寨縣小有名氣的曲作者。2005年初,當地財政局委託金寨縣文化館館長李建梅爲“全省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現場會”組織一臺文藝晚會,邀請劉鬥擔任該場晚會音樂創作工作。劉鬥吸收陝北民歌《翻身道情》和《湖北大鼓書》等音樂風格,在配器上又加上大鼓的鼓點來突出大鼓,創作了《金寨大鼓》曲譜。當年5月,該樂曲首場演出,備受各方肯定、接受、喜愛和好評,《金寨大鼓》曲譜正式形成。同年9月,六安市文化局邀請劉鬥爲安徽省皖西廬劇團新排的大型大別山民歌劇《八月桂花遍地開》作曲,劉鬥在該劇中再次使用了《金寨大鼓》曲譜。2006年,安徽省皖西廬劇團經劉鬥同意,使用《金寨大鼓》曲譜填上供電系統相關工作內容,代表六安市參加全省供電系統文藝調演,該曲署名作曲劉鬥。該劇團因使用劉鬥《金寨大鼓》曲譜,支付他創作費1000元。
2006年7月,金寨縣民政局經劉鬥同意,使用《金寨大鼓》曲譜填上民政部門相關工作內容,取名《大別山上守墓人》參加六安市慶祝建軍79週年暨雙擁文藝匯演。次年,該曲參加安徽省第八屆藝術節演出。省內有媒體多次刊發文章對劉鬥創作的音樂進行評論。2009年10月9日,安徽省版權局向劉鬥頒發了《金寨大鼓》曲譜版權登記證書。
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期間,皖西廬劇團使用《金寨大鼓》曲譜,按曲填上新詞,將劉斗的《金寨大鼓》變更爲《皖西大鼓》,取名《又贊社會主義新農村》參加以“送戲到農家、歡樂你我他”爲主題的“送戲下鄉”巡迴演出活動,沒有署名。之後,皖西廬劇團未經劉斗的許可,多次在“送戲下鄉”、民生工程“三下鄉”等各種場次的演出中使用《金寨大鼓》曲譜,沒有支付費用。
2010年8月,皖西廬劇團與皖西大戲院經整合組建,成立皖西演藝傳媒有限公司。
劉鬥認爲自己的著作權反覆遭到侵害,將皖西演藝公司和李建梅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公開賠禮道歉。
停止侵權支付報酬
六安中院審理後認爲:劉鬥吸收陝北民歌《翻身道情》和《湖北大鼓書》等音樂風格,在配器上加上大鼓的鼓點來突出大鼓,創作了《金寨大鼓》曲譜,依法享有《金寨大鼓》曲譜的著作權。
皖西廬劇團未經劉斗的許可,多次在“送戲下鄉”、民生工程“三下鄉”等各種場次的演出中使用《金寨大鼓》曲譜,侵犯了劉鬥對《金寨大鼓》曲譜所享有的表演權和獲得報酬權,應當依法支付劉鬥相應的報酬。皖西演藝公司在法庭上辯稱,劇團已於2006年7月27日支付過劉鬥1000元的創作費,就應當獲得《金寨大鼓》曲譜的使用權,但沒有證據證明劉鬥已許可該劇團獲得永久使用權。皖西演藝公司辯稱,159場“送戲下鄉”、59場“民生工程”演出是政府安排的公益性演出,但被告又沒有證據證明這些演出都是免費表演,沒有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被告李建梅在組織演出活動或在被邀請參加演出活動的過程中,數次作詞並與劉斗的曲譜相結合。在組織演出活動過程中,李建梅履行的是職務行爲,無論侵權與否,其法律責任應當由組織單位承擔;在被邀請參加演出活動過程中,是演出單位使用了劉斗的曲譜,將其與李建梅的作詞相結合,無論侵權與否,其法律責任也不應當由李建梅承擔。法院認爲,劉鬥要求李建梅停止侵權並支付使用報酬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在此案訴訟過程中,劉鬥沒能舉證證明他遭受的實際損失及被告皖西演藝公司的違法所得情況,法院無法按照計算權利人受損及侵權人獲利的方法確定應當支付報酬的數額。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並參酌劉鬥享有權利的類型、侵權行爲的性質、情節、爲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法院確定被告皖西演藝公司向劉鬥支付報酬1萬元。
由於“送戲下鄉”、民生工程“三下鄉”活動是政府安排的演出,均未製作節目單,法院認定皖西廬劇團並沒有侵犯劉斗的署名權,因而劉鬥要求兩被告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劉鬥還要求兩被告賠償精神損失3萬元,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關於因著作權受到侵害應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因此,劉斗的這項訴訟請求同樣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六安中院判決六安市皖西演藝傳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劉鬥所享有的《金寨大鼓》曲譜的著作權,向劉鬥支付報酬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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