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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初春,我到一個基層法院擔任院長。
法院轄區環繞市區,特殊的地理位置導致該院所辦理的案件更復雜、更繁瑣,處理的難度更大,更充滿了挑戰。在這裏,既有小偷小摸、鄰里糾紛的小案件,也有徵地拆遷、合同糾紛等涉及當地經濟發展大局的大案件。每天立案大廳裏的哭訴聲、吵鬧聲接連不斷,社會轉型期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在這裏反映得更加突出。如何轉變司法理念,創新司法方式,適應社會形勢發展的要求,是擺在人民法院和法官面前一個嚴峻的課題。
2003年一個陰雨的夏日午後,我辦公室來了一位叫朱文煥的當事人,他衣衫不整,面容憔悴,無神的眼中流露出無奈。我給他倒了一杯水,讓他坐下有話慢慢說。
他告訴我,他承包了一個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包方口頭臨時要求增加部分附加工程,但附加工程沒有簽訂合同。結算時,發包方故意壓低價格、少算工程量,僅支付了少量工程款。考慮到幹活的都是村裏的老少爺們,掙的都是血汗錢,他把給兒子結婚蓋房子的材料都賣了,給大夥發了工資。
案件起訴到法院,事實沒有查清,一審判決後雙方都不服,案件被中級法院發回重審。
屋漏偏逢連陰雨,此時,他又查出自己已經是肝癌晚期。生命已進入倒計時的他緊緊抓住我的手說:“我什麼要求也沒有,想在死之前法院能給我一個公正的判決!”
朱文煥臨走時的那句話深深震撼了我,他看待一個公正判決比生命還重要。
送走了他,叫來主管民事的副院長和承辦人,對案件的情況進行了瞭解。在卷宗中,附加工程部分連個合同都沒有,現在工程量、施工的價格都難以確定,怎麼去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看得出來,承辦人有畏難情緒。法律不是僵硬、死板的規則,維護公平正義是法律的靈魂。我說:“作爲一名法官,面對訴訟能力懸殊的雙方當事人,我們更應該有正確的價值追求和理性的判斷。這起案件無論面臨多大的困難,必須充分發揮司法主觀能動性,全力查清事實,還當事人以公道。”
帶着對人民羣衆的深厚感情辦案,所有的阻力瞬間變成了動力,我和合議庭的成員一起確立了辦案思路:第一,調查參與施工人員,確定原告施工的附加工程範圍;第二,組織鑑定,確定附加工程量;第三,參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和市場價格,確定附加工程的價款。按照這個方案,合議庭積極收集證據,經過多次開庭審理,案情逐漸清晰明朗,訴訟向着有利於原告的方向發展。
最後一次開庭,我旁聽了案件的審理。見到原告方只有老朱的愛人作爲訴訟代理人出庭,經詢問得知老朱因病重已經不能下牀了。
庭審進行的異常順利,在大量的證據面前,被告公司的負責人終於改變了傲慢的態度,主動提出了和解要求。參與庭審的法官及時覈對賬目,讓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最後,在合議庭的督促下,被告在最短時間內履行了付款義務。
庭審後一個多月,老朱的愛人再次到法院跟我說:“謝謝、謝謝,是您讓老朱走得很安詳,是法院的公正審判讓他走得無牽無掛!”
但我卻不能釋然,這份沉重的感覺一直在心頭縈繞。法院這份遲來的判決讓老朱等得太久太久,陰陽相隔,好在老朱臨走之前,他的一個心願已經了卻。
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法律制度設計得再完美,也無法保證案件得到正確有效的裁判。只有法官懷着對人民羣衆的深厚情感,唯有法官抱着對法律無限忠誠,對人民羣衆滿腔的熱愛,才能昭示法律的精神,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一滴水可以映出大海的顏色,一縷陽光可以感覺到太陽的溫暖。一份公正的判決比生命更重要!
(作者單位: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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