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2010年11月至今年3月,來自吉林的王某和林某在本市打工期間,先後實施盜竊、搶劫、搶奪等多起犯罪行爲,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二人,因林某投案自首並主動交代多起罪行,法院對其從輕判刑。
2010年11月初,王某從家鄉來天津打工,結識了老鄉林某。臨近過年,兩人身上的錢不多,王某提議去偷東西,林某同意。於是兩人鑽窗進入塘沽某小區一戶居民李某家中,偷得一副金耳環和兩枚戒指,銷贓獲1700元。幾天後,兩人又一次鑽窗進入李某家裏,盜竊500元現金,以及聯想臺式電腦、數碼相機、手機等。兩人變賣這些物品後,沒過多久揮霍一空。
2011年1月底,王某提議搶點錢花。在某小區門口,林某持刀威脅受害人孫某,搶走了孫某的挎包,包內有1000元現金、價值1500元的諾基亞手機等。3月初,王某又提議去銀行門口搶取錢的人。於是兩人尾隨從銀行取錢出來的韓某,趁其不備,林某將韓某放在自行車筐內的購物包奪走,包內有現金人民幣兩萬元。3月底,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次日,林某在父親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林某如實供述盜竊犯罪和搶劫犯罪,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參與搶奪的行爲。此外,林父主動退贓退賠43000餘元。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王某和林某的行爲均已構成盜竊罪、搶劫罪和搶奪罪;鑑於林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一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7年,林某有期徒刑4年,兩人各處罰金5000元。
律師說法:犯同樣罪行緣何判刑差三年?
本案中,王某和林某共同實施犯罪行爲,罪名也相同,爲何二人被判有期徒刑相差3年?記者採訪了君悅律師事務所郭文禮律師。郭律師認爲,林某的自首行爲起到了關鍵性作用。
郭律師分析,自首是考慮量刑的一個重要標準。我國《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爲,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中,林某自動投案後,還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搶奪犯罪,並主動對被害人進行退贓退賠,悔罪態度好。這樣一來,減輕了共同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可以作爲對林某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郭律師指出,由於王某沒有上述情節,故不能對王某從輕處罰。因此,雖然二人的罪名相同,但量刑幅度有別。這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較好地兼顧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