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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公園、綠地、花壇、道路綠化隔離帶的環境衛生保潔,由養護單位負責。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植樹、剪枝等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當日清除餘土,及時清運枯樹和殘枝等雜物;(二)花壇、綠地、樹穴周邊的土面應當低於邊沿側石;(三)施肥、移種花草、鬆土、除草、澆水時不得污染道路。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集貿市場內的環境衛生保潔工作,由市場開辦單位負責,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設置與廢棄物產生量相適用的廢棄物容器,並做到廢棄物日產日清、無滿冒外溢;(二)按照規劃要求設置公共廁所,並保持公廁內衛生清潔;(三)組織專人對市場內進行全天保潔,保持市場整潔有序;(四)責成產生廢棄物的經營者自備廢棄物容器。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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