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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入住沒多久的新房自來水管道漏水,房主認爲是開發商的問題,爲保留證據追討權利,拒絕修復而“維護現場”;卻因此殃及樓下鄰居,致屋頂、牆體多處滲漏,損失慘重。日前,該房主被樓下鄰居告上法庭。經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被告方構成侵權,一審判決其修復相關部位至不再滲漏,並賠償樓下鄰居損失。
本案原告、被告均系河東某小區3號樓402室和502室的房主,於2010年夏天入住。從2010年9月開始,502室就不斷向下漏水,402室新裝修的牆體、吊頂等因滲水而遭受損失。經多次交涉,502房主始終未行維修。後402房主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將房屋修復至不再漏水,並按照鑑定報告賠償相關損失。法院庭審中,被告辯稱造成漏水事故的原因是由於開發商使用了質量不合格的管道;自己不是不想修房,而是因爲怕證據被破壞,要以此保留向開發商追訴的權利。
法院委託相關部門鑑定,鑑定意見爲:“402室漏水原因是由於502室自入戶水錶截門至衛生間截門間的地埋自來水系統(PPR管)存在滲漏缺陷,滲漏水穿透402室房頂混凝土樓板,造成相關損失,同時也是造成502室牆體下部大量返潮、返鹼的原因。此缺陷不符合《建築給水排水和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42-2002的相關規定。”經鑑定,402室頂棚、牆面等受損部位維修工程的造價爲6100餘元。
法院認爲,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排水、通風、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爲,被告住房的地埋自來水系統(PPR管)是被告住宅專有使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原告房屋漏水原因是因被告房屋地埋自來水系統(PPR管)存在滲漏缺陷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將其房屋漏水部位修復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時,被告應按照鑑定報告數額對原告損失進行賠償。關於被告主張漏水原因是由開發商使用的管道質量不合格造成,因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係,被告可另行解決。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被告對502室漏水部位予以修復至不再滲漏;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被告賠償原告6100餘元。 (通訊員王琪任璐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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