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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審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並將《草案》公佈,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此前,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後,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對《刑訴法》進行了修正。就此,本市法學界一些人士發表了各自的看法。
擊水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盧同斌律師律師“權益”需加強
本次公佈的《草案》補充了許多切合實際的程序內容,存在很多亮點。結合具體辦案經驗,我認爲以下方面亟須完善。首先,《草案》規定: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建議增加:“看守所不得私自設立制度影響律師會見,除上述材料外,看守所不得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暫時扣押律師身份證及其他證件,不得以律師未提供身份證爲由而拒絕會見。”其次,《草案》完善了證人保護制度,但是與公、檢、法工作人員相比,律師的自我保護能力還是處於劣勢,甚至不比證人強多少,因此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也存在相當大的不安全因素,這也是法律應當考慮的。建議增加“在審判過程中,如果刑事案件中有被害人,對於被害人聘請的律師,在開庭時,辦案法官應對律師姓名以及所在律師事務所予以保密,不得當庭宣讀,律師自己公佈的除外;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爲兩人及以上的,只要一名以上被告人聘請律師,在開庭時,辦案法官應對律師姓名以及所在律師事務所予以保密,不得當庭宣讀,律師自己公佈的除外”。
西青區法院刑庭助理審判員錢志剛
審限有條件延長值得叫好
《草案》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因案件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
我對這次《草案》中關於延長審限的規定十分贊成,主要因爲:案情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法官很難在現有審限內結案。有的案卷材料達到成千上萬頁,法官在辦案過程中要耗費很大的時間和精力,有時僅法官閱卷就需要幾天時間;在審判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需要比一般刑事案件更長的審限。從實踐情況看,此類案件中被告人的賠償、被害人的諒解對案件處理的影響較大,也是糾紛能否有效化解的關鍵所在,民事部分處理得妥當、調解工作做得好,刑事部分審理壓力就小,就有利於促進案結事了。但調解工作確實需要花費更多時間、投入更多精力,這就導致此類案件的審限往往不夠用。
南開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李曉兵
修改應接受合憲性審查
關於這次《刑訴法》的修改,我個人認爲整體上兼顧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體現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但是在一些具體制度上,依然存在着一些待進一步補充和完善的地方,比如關於通知被拘留人家屬的規定,草案作出了例外的規定,即“無法通知”和“通知可能有礙偵查”可以不照常規的“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來操作。這一規定如果被濫用,可能容易導致執法機關“祕密逮捕”的結果。
另外,從我國法律制度未來良性的發展來考慮,任何法律的修改,憲法都不能缺席。不僅僅過程之中要考慮憲法原則和憲法的規定,而且修改的結果也要接受憲法的審查。就《刑訴法》的修改過程來看,仍然缺少一個合憲性審查環節,因此,我建議在將來的憲法修改中應該加入一個程序,即合憲性審查程序,任何通過的法律在公佈之前還要再經過合憲性審查,之後纔可公佈實施,以免各個部門在立法過程中塞進去自己的“私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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