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是一名退休教師,從2007年12月開始擔任人民陪審員,至今已經接近4年。去年被評為寧波市法院系統十佳優秀陪審員,期間酸甜苦辣頗有些回味。
可能有不少人會疑慮,我一個教書人,對法律一竅不通,怎麼履行法律所賦予的審判職權,甚至有一些朋友還開玩笑地叫我是『審判席上的大花瓶』。其實,在我初任陪審員時也常犯嘀咕,以至於在合議庭討論時雖然審判長、審判員常常認真地詢問我的意見和看法,而我留下的意見一直是簡單的『同意』兩字。但是經過一兩個月的陪審生活,我嘗試著在合議庭討論時從社會常理、人際常情出發表述自己對於案情的淺見,有好幾次居然動搖了審判員的想法,讓我十分興奮和滿足。
也就是從那幾次開始,我對於陪審員這個『新職業』興趣陡增,不僅對於案情的討論更加積極,也對自己的這個新職業有了全新的認識。
庭審確實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必須由具有專業素養,熟練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然而任何專業性知識都不可避免地造成不同程度認識上的偏見。
有一個兒媳訴公婆賠償款繼承糾紛案件,在庭審中公婆提出在辦理喪葬事宜時有不少花費,但是對於其中多數費用沒有留下證據。聽審判員說,誰主張誰舉證,所以公婆要為自己的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也就是說按法律不能認定這些沒有證據支持的費用。
我沒有這種法律知識,但是從一般旁觀者的角度來看,我覺得完全不認定不符合常理。在合議庭討論時,我就提出喪葬費等雖然沒法舉證,但是按照常理一般費用也是有一個大概的標准,我們如果對於沒有發票的費用一概不予認定的話,就等於認定了辦理喪葬沒有花錢的事實,這是不符合常理的。另一方面,這是白發老人為意外身亡的壯年獨子辦理喪葬事宜,兩位老人心力交瘁,萬念俱灰,這個時候要求兩位老人細心地保留發票,實在有『強人所難』之嫌,我認為不符合人之常情。
兩位法官一開始就堅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乾脆地認為依法不能認定,但是後來他們認真地分析了我的意見,認為有一定的道理。在我們共同勸說和調解下,雙方終於達成了一致意見。
任何成文法的規定有其僵化性,在復雜多樣的現實生活面前,難免會出現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形。我作為陪審員,不懂法律恰恰成為我跳出法律既定思維,更好地從社會常理、人際常情出發看待問題,從而為司法審判提出有益的補充意見的一大優勢。
盡管沒有身著法袍,手持法槌,但是端坐於審判之席的我真正地感覺到自己使命的神聖和沈重,我為自己能在退休後用自己的人生閱歷充實生命、服務他人而倍感充實和榮幸。每次在走進法院大門時,面對高高在上的法徽,我總是在心中默念:以心為秤,不做陪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