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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子何某將家中以其妻子劉某名義存儲的一張面值1.7萬元的某銀行存單取現,並很快揮霍一空。由於擔心妻子責罵,何某聯繫到一製造假證的男子,僞造了一張假存單。今年5月,何某又找人僞造了一張面值5萬元的銀行存單,謊稱是去年收入交給劉某保管。7月1日,劉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持上述兩張假存單到某銀行取款,該行員工發現問題後立即報案,何某隨即落網。
江蘇省如東縣法院經審理認爲,何某僞造銀行存單,其行爲已構成僞造金融票證罪。但鑑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故判處何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本案主審法官庭後表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僞造銀行存單的,構成僞造金融票證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無論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有欺詐金融機構的故意,是否實施了欺詐金融機構的行爲,只要僞造了金融票證即構成此罪。 (丁國鋒湯天維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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