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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30日,市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在包頭監獄與服刑的未成年罪犯進行座談。
『你們曾經失足鑄錯,對社會造成了危害,但人生之路還很長,社會和家人不會忘記你們,希望你們用實際行動報答社會。』這是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給被判緩刑的未成年犯寄出的祝福賀卡,言語之間充滿關愛。
判決後多次跟蹤回訪
包頭中院始終堅持把未成年審判工作放到法院整體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把手親自抓,制定工作制度和活動細則,指導少年刑事審判庭工作。並於2009年調配優秀審判人員,成立未成年案件審判庭,加強未成年審判的專業性、針對性。
2009年,包頭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開庭審理了建庭以來首件未成年被告人搶劫案。2005年10月,被告人段某因沒錢上網,心生邪念,伙同四人攔路搶劫金額1400元,揮霍一空。2009年5月,段某因此事被捕,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段某提出上訴。二審中,其辯護人向法庭出具了有單位願意對其接收和被捕前其一直表現良好的證明。考慮到被告人段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而且有單位願接收、從案發後至被捕前一直表現良好,在法庭上真誠悔罪,這些表現符合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精神。為此,中院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被告人段某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宣判後,法官將被告人段某送到了接收單位包頭市興盛科技有限公司,對於其在接收單位的表現,法院陸續進行多次跟蹤回訪,直至其走上正常的生活軌道,思想步入健康的狀態。
圓桌邊營造平和氣氛
包頭中院制定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員、圓桌審判、法庭教育等制度,突出表現了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2010年,包頭中院利用『圓桌審判』工作模式,不公開審理了未成年人劉某盜竊一案,受到了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人及其家屬的肯定。與法官坐在高高的審判席上的傳統庭審模式不同,圓桌審判的設置使法官、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人及其家屬圍桌而坐。主審法官以寬松平和的情感傳遞方式,減輕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懼和抵觸心理。
庭審結束後,年僅16歲的被告人劉某表示非常後悔,並承諾將改過自新,走好今後人生的每一步。
從不同角度施教
包頭中院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未成年人慎重采取強制措施,情節輕微,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不判實刑的不判實刑;對未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正確適用刑罰,體現依法從寬精神,對偶然失足,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的,一般都減輕處罰;對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不適用附加刑,以保護其自尊心和改過自新的信心。
2010年8月,包頭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受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傷害致死案件。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何某系包頭市體校同學,兩人住同一宿捨,平時關系還好。2010年1月某天晚上,兩人聊天時發生摩擦,張某用水果刀將何某刺傷,致其死亡。
庭審前,法官會見了張某,向其講解審判程序,消除他對庭審的恐懼和抵觸情緒。審判庭還首次委托社會調查員,走訪張某的家長、教師、同學,對其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等實際情況進行調查,多方面、深層次地分析案件發生的原因,並對裁決提出建議,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在法庭設置上,包頭中院首次啟用了重新布置、裝修的未成年人審判法庭,明亮溫馨的法庭氛圍,有效緩解了張某的緊張、恐懼心理。
在庭審的最後階段,審、控、辯各方及張某的父母,從不同角度對張某進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張某深受感動,當庭表示真誠悔罪,改過自新。
預防手段多種多樣
包頭中院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法制教育活動,爭取學校的支持,送法進校園。
2010年11月30日,市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在包頭監獄對未成年罪犯召開減刑大會,對11名罪犯依法予以不同程度的減刑。會後,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包頭監獄與服刑的未成年罪犯進行了座談。法官除對獲得減刑的罪犯表示祝賀外,還鼓勵在監的少年努力學習知識和各項技能,提高自己適應社會的能力,為成為有益於社會的公民打下基礎。最後,法官為參加座談會的服刑未成年罪犯贈送了益智書籍《每天進步一點點》。
包頭中院派出法官到中小學擔任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幫助學校普法。在法官們的指導下,這些學校普遍舉辦了法制展覽、法制報告會,學生學法、知法、講法、用法、守法的效果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