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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年輕化是黨中央提出的一項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重要方針。改革開放以來,“幹部年輕化”逐步緩解了幹部年齡結構偏老的困境。大批年輕幹部脫穎而出,有力推動了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各項事業的發展。
然而,幹部年輕化這項“利國利民”的幹部選拔任用方針在實際執行中,在頻頻出現最年輕鎮長、縣長、市長等後,卻屢屢遭受公衆的質疑,一次次陷入輿論泥潭。事實上,公衆疑惑的主要不是該項方針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而是該方針在執行中是否走樣變形。換句話說,要消除公衆的質疑,關鍵要保證幹部年輕化方針得到“原汁原味”的執行。爲此,需要從思想理念、制度、執行力等維度下工夫,保證幹部年輕化方針得到正確行使。
要準確把握幹部年輕化的內涵。年輕化不等同於年青化或者低齡化。年輕化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從縱向上看,它要求幹部年齡在總體上擺脫偏老的境況,逐步走向年輕化。從橫向上看,它要求幹部年齡結構中“老中青”合理搭配,特別是要對各級幹部任職最高年齡做出明確規定,爲黨和國家的事業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優秀人才。而年青化或者低齡化,簡單地說,指由年齡偏低的人擔任領導職務。年青化或者低齡化不僅難以形成“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選人用人環境,而且有“拔苗助長”之嫌,有礙幹部的成長,不利於黨和國家事業的發展。正因爲如此,針對幹部任職年齡低齡化的問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組部部長李源潮同志明確指出,“幹部年輕化不是低齡化,不能將任職年齡層層遞減”。
要完善和落實破格提拔法律法規。幹部年輕化與破格提拔制度緊密聯繫。執行幹部年輕化方針的過程必然伴隨着破格提拔制度的施行。然而,一段時間以來,面對公衆對破格低齡提拔的頻頻質疑,組織部門往往異口同聲地以“推進幹部年輕化”來回應。這使得幹部年輕化成了某些違法違規用人行爲的“犧牲品”。對此,一方面,要完善破格提拔法律法規。只有通過建立嚴格的破格提拔制度規範,才能減少甚至遏制一些人打製度的擦邊球,假借“幹部年輕化”之名行違法違規用人之實。針對目前幹部年輕化出現的問題,必須制定更爲嚴格的破格提拔制度,特別是要對破格提拔的考覈標準、任職年限、破格提拔層級及次數等做出明確、合理、嚴格的規定,建立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破格提拔制度,防止破格提拔制度成爲少數人“權力貪婪”的工具;另一方面,要嚴格落實破格提拔相關制度。要嚴格落實民主推薦制度。擴大民主,引入競爭機制,防止“近親繁殖”、“唯一符合標準候選人”再次引發公衆的“習慣性猜疑”。要落實好破格提拔時的最低任職年限標準。頻繁的調動和破格提拔能增添官員的“政治資歷”,有利於幹部的“仕途”發展,但對組織工作持續正常開展“百害而無一益”。同時,要嚴格考察擬破格提拔的幹部。破格提拔中,既要堅持幹部年輕化方針,更要堅持以德爲先、德才兼備、注重工作實績等原則。
要加強幹部選拔任用信息公開。“公開”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確立的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必須堅持的重要原則。無論是按普通程序選拔還是破格提拔領導幹部,都必須堅持這一原則。否則,若缺乏公開透明,信息不對稱,“五花八門”的猜測就會蜂擁而至,層出不窮,即使謠言也能惑衆,最終受損的只會是組織用人的公信力和羣衆對被提拔幹部的認同度。但同時,絕不能狹義理解“公開”二字。公開不只是結果的公開,而應是選拔任用全過程、多維度的公開。當前之所以有的年輕幹部被提拔後受到公衆質疑,根源於選拔任用程序不夠公開。有的甚至連擬破格提拔人畢業院校等基本信息都隻字未提,面對公衆質疑也是語焉不詳,相關信息更顯得撲朔迷離。出現這種情況,公衆質疑也就不足爲怪。
要堅持選人用人一系列標準和原則。儘管幹部年輕化是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方針,但是幹部年輕化並不排斥選拔任用幹部的一系列標準和原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原則、標準、資格等做出了規定。胡錦濤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強調,“必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爲先用人標準。選拔任用那些政治堅定、有真才實學、實績突出、羣衆公認的幹部……可以看出,必須在堅持這些標準和原則的條件下推進幹部年輕化。否則,幹部年輕化不僅不能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而且難以建立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高素質人才隊伍,有違幹部年輕化方針的初衷。
今年是我國地方換屆選舉之年,選舉關乎民生,關係全局,全社會普遍關注。毋庸置疑,幹部年輕化是選舉中必須毫不動搖堅持的重要方針。但是此項方針在執行中唯有不走樣、不變形,才能真正做到胡錦濤主席提出的“把各方面優秀人才集聚到黨和國家事業中來”,“讓所有優秀幹部都能爲黨和人民貢獻力量”。
(作者單位:重慶市綦江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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